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在《检察日报》撰文说,在性贿赂泛滥的社会现实之下,将其入罪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而性贿赂行为已经具备了入罪条件,将之入罪是大势所趋。(11月27日中新社)
性贿赂应当入罪 □刘贵彬
“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即权色交易、以权谋色。根据刑事立法基本原理,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一是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害与刑罚相当;二是其他措施不足以遏制,只能动用刑罚手段。笔者认为,性贿赂行为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应当入罪。
首先,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被查处的贪官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而刑法的根本功能在于解决社会问题。
其次,性贿赂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性贿赂滋生了更为严重的权力腐败,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对其进行刑罚制裁已成为社会共识。
再次,古今中外的法例也为性贿赂入罪提供了范例。在中国古代,《左传?昭公十四年》中记载了邢侯因叔鱼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贿赂而将二人定罪处死的案例,《唐律?职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将官员娶当事人的妻妾女规定为犯罪并加重处罚的立法例。在美国,去年洛杉矶机场官员利兰?王因为给市长詹姆斯?哈恩支付异性按摩费,帮客户牵线搭桥签订市政合同而被起诉。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警司冼锦华因接受免费性服务而被判刑入狱,成为性贿赂定罪的先例。
性贿赂入罪将会徒有其名 □邓尚明
凡有性经验的人都知道,从性交易的特性来看,即使性贿赂入罪,也是很难施行的。所以,如果性贿赂罪名真的在某一天确立了,我相信其结果基本上也是徒有虚名。
从执法的操作性看,性贿赂罪的取证很难:两人私下里的性交易,外人怎么知道?如果怀疑某两个人有性贿赂嫌疑,就可以安装摄像设备吗?合法地安装取证设备,应该办理合法的手续吧?但是,如果两个人在私人住所进行性交易,能够随意到别人家里安装取证设备吗?
即使两人意外被抓现行了,但是两人都说是自愿的,怎么办呢?即使两人都承认做了性交易,但是,物证呢?司法上重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没有物证这个有力证据,应该是很难定罪的吧?如果要取得“铁证”,就要提取体液做DNA化验,抓现行的可以,事后暴露的怎么办呢?
即使男女两人都承认性贿赂,但是,一方给另一方的回报是什么,怎么认定呢?以女干部被上司提拔为例,执法机关凭什么认定此女提拔是因为性交易,而不是其他本事呢?如果他们被抓现行,此女可能还未被提拔;如果提拔后再被抓现行,那么又很难确定是因性贿赂而被提拔。
因为性贿赂罪取证难,真正能够被治罪的人是极少数。如果知道一项罪名很难施行而硬要确立,那么这显然就是做的一种姿态。而如果确立的罪名基本上很难施行,那么这肯定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故意确立一项很难施行的罪名,这无疑浪费了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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