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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律师费之争折射司法潜规则
□王继学 丁利才
发布日期:2007-12-3   查看次数:129 【字号 】【打印】【关闭

    黑龙江一起追收750万元陈年贷款的案子,诉讼获胜金额出人意料,竟高达3471万元,根据协议律师事务所获得1041万元的高额律师代理费。随后,围绕着千万元律师代理费上演了一幕曲折离奇的“分利”大戏:两家律师事务所、农村信用社、法院执行局卷入其中,在北京、黑龙江两地,先后提起4次诉讼。(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司法潜规则再次被验证。这起750万元的陈年贷款的案子,是一起农信社自认为“很难办”、“很难执行”的案子,因此,他们要求找在北京和哈尔滨的法院都比较有关系的律师。而有着十多年律师经验的胡凤滨之所以同意代理这起案件,“法院我也有朋友”也是原因之一。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声音。从广东知名律师马克东“诈骗毒枭案”,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前院长郭生贵落马,即有律师立刻出国“避风头”,有关部门已确认多名律师涉案。从明星法官唐吉凯落马,到安徽省6名律师因贿赂法官而被吊销执照,终身停业,哪一个司法腐败案件的背后,没有一个巨大的关系网?而哪一个关系网内,没有个别司法部门的领导和一些司法人员参与其中?

    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的司法制度缺陷有关。首先,法官判案的随意性太大,给“潜规则”的流行提供了空间。表面看来,监督司法权力的机关众多,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来自上一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等。而且,司法机关内部还有自我监督机构。但事实上,这些众多的监督部门,往往只是在重大、敏感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上发出一些微弱的声音,对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民、行、刑事案件,相关部门通常不会直接干预。于是,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法官权力极大,几乎处于监督真空,随意决定案件胜负的态势异常明显,甚至形成了法官主观意志下的“我说谁赢谁就赢”情形。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印象中,一起诉讼的胜负,并不取决于事实证据,也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取决于与法官的关系。可以想象,在法官裁判具有如此随意的情形之下,法官与律师之间事实上的“买方市场”怎能避免?正因如此,“与法官有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律师招揽案件的“金字招牌”。正因如此,司法人员怎能不成为这张司法腐败关系网中的重要“情节”?

    这些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司法潜规则盛行,“法院有朋友”已经成为律师招揽生意的口头禅,“法院有关系”更是成为诉讼中战无不胜的一大法宝,因此,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如果说,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司法人员层面上,而今却集中向高层法官乃至院长等真正掌握“法律武器”的人群发展,甚至演化到集体腐败、串通犯罪等更大范围的程度。由此造成的新的冤假错案令百姓痛心疾首,成为群众上访以致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长此以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司法潜规则不除怎么能行?如果我们现行的司法规则不符合司法的本质逻辑,以“法律的名义”包装下的腐败就会大行其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司法潜规则也就必然要横行无阻。

千万律师费背后的司法腐败更值得关注
□丁利才

    在笔者看来,虽然围绕着千万元律师费发生的故事都十分曲折离奇,但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并不在于该案最终是否支付双份的律师代理费,也不在于作为代理律师之一的李志国为侵吞巨额律师费实施了许多弄虚作假的欺瞒手段,而在于“分利”大戏背后所隐藏的司法腐败现象。

    首先,由于诉讼结果出乎意料,按照风险代理协议,律师获得过千万元的代理费,没有什么不妥。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对千万元律师代理费而言,除了它的数额之大值得关注外,其他没什么可关注的。至于信用社最终可能支付双份律师代理费,也不过是李志国为侵吞巨额律师费而进行非法运作后弄假成真的结果,本身也没有太多值得关注的地方。

    其次,本案代理律师之一的李志国伪造假协议,使用假公章,冒领巨额律师费,这完全是个人贪欲恶性膨胀的结果。所使用的手段与其他贪财型犯罪的惯用手段并无二致,无非是采用造假、冒领等欺骗性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因此,也没有予以特别关注的实际价值。

    在律师追贷成功及律师费的支取和“分配”的整个过程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当属与光明正大的诉讼过程相伴进行的在后台上演的另一出“大戏”。因为后台同时上演的这出大戏,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当前个别地方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

    一是它再次印证了民间传言中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说法,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农信社追贷打官司找律师的前提就是“找在北京和哈尔滨的法院都比较有关系的律师”,而且公开要回扣。事实上,案件的代理信息也是从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那里得来的(是法官主动介绍给律师的)。其实,这已经严重违背了相关规范的要求,法官不得向律师介绍案件。而从后来的律师费“分配”情况看,李志国拿到代理费后,首先打点的就是法官和信用社的负责人,否则就不能顺利地执行到贷款,即使执行到贷款,也可能难以及时拿到代理费。只有这些相关环节上都打通了关系,才能顺利地按协议得到律师代理费。

    二是它再次表明了个别律师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掮客”,他们提供的主要不是法律服务,而是人际关系服务和从中牵线搭桥,介绍贿赂甚至直接行贿。事实上,在李志国通过变造合同和炮制协议非法侵占的340万元律师费中,绝大部分都用在了打点人际关系上。其中送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某32万元,给当初介绍案子的法官王某111万余元、农信社资产保全科林某100万余元,其他相关人员120余万元。作为律师的李志国在本案中,完全沦为一个到处拉关系走门子、行贿送礼的“诉讼掮客”。

    不可否认,无论是律师掮客,还是法官受贿,都是司法腐败的具体表现。此前的许多案例中都不同程度地有所暴露,而围绕着千万元律师费上演的“分利”大戏,更是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一幅律师、法官、当事人勾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的司法腐败图景。它让善良的公众望而生畏,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的今天,无疑有着极大的危害性。

    令人遗憾的是,不仅非法侵占巨额律师费、到处行贿的李志国至今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而且收受贿赂的法官和收受回扣的农信社负责人也均未受到追究。但愿这仅仅是一个个案和特例,不具有普通性。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03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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