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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之面面观
□李鸿光
发布日期:2007-11-26   查看次数:163 【字号 】【打印】【关闭

    或许你在马路上行走,或许你去超市购物,或许你上饭店吃饭后下楼离开时,那些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概率伤害,会不期而遇给你找上麻烦。这些突发伤害事件,并不是出于对方的故意,但所引起诉讼案件,却不得不把你推上对簿公堂的地步。那么,你会打官司吗?

    近期,上海静安法院连续审理了多起这类特殊赔偿案件,尽管此类案件被告主观并没有加害故意,而法律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受害人是否该承担责任?又如何行使恰当的诉请,也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我们选择三则案例来加以剖析,法院分别认定被告应承担100%、50%和40%的责任,但受害人所提出的诉讼赔偿金额,法院则判决支持仅占10.57%、36.17%和2.57%,赔偿支持比例如此悬殊,直接影响到受害人额外承担案件受理费。

路上行走玻璃从天而降

    2006年5月11日中午13时,在上海斯隆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工作的李女士,途经乌鲁木齐中路某医院外的人行道上时,突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直接砸在她的头面部及右足,致左眉弓裂伤,左上下唇挫裂伤,上颌二只义齿损伤,遂被该医院紧急收治入院治疗,行右足开放伤清创术。同年11月8日,李女士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院方承担。其间,李女士曾至第九人民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61.50元。

    尽管医院方愿意承担一定赔偿费,但对具体赔偿金额双方有异议,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称自己被砸得满身是鲜血,事后得知是该医院二楼保卫处临街房间窗玻璃,因年久失修油灰脱落,致玻璃脱离窗框向外坠落被砸伤。导致平白无故遭受手术的痛苦、面部破相、脚趾残疾,连工作也丢失了。还给成绩优异正逢中考的儿子心理造成创伤,考试失利。要求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医院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计26.87万余元。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医院方应对李女士伤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经鉴定李女士的伤势已愈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女士是否构成伤残作鉴定,结论为李女士因意外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李女士在整个住院期间,均由医院出面请护工护理,不存在家属护理,所主张的家属护理误工损失不予支持;涉及李女士误工费,应按照2006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付6个月为14785元;对于其余主张赔偿标准,法院也作了酌情支持,遂于今年10月中旬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物损费、律师代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404.50元。判决支持原诉请仅占10.57%。

    审判长胡智明法官释法:本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没有相应的鉴定标准,由此应比照最相类似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工伤鉴定标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且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性质。李女士并非是该医院的职工,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李女士的伤情并无不当。鉴定书程序合法,论证观点全面、翔实,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孕妇用餐完毕下楼摔倒

    怀有7个月身孕的黄小姐,与朋友一块去酒店聚餐。待她用餐完毕从二楼下楼时不慎跌倒,致左侧内踝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后入住新华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黄小姐把该酒家私营业主老板孙某起诉到法院,诉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共计4.4万余元。

    2006年8月25日晚,黄小姐在孙某经营的酒家就餐时,从二楼下楼梯时不慎摔伤。黄小姐认为该饭店楼梯狭窄且积满油渍,致使已有7个月身孕的她滑倒,跌下好几级台阶摔伤。在她住院期间,酒家老板娘曾前往医院探望。事后,该饭店进行了装修,对楼梯进行了整改并增加了扶手。

    2007年2月25日,黄小姐向静安法院起诉称,当时该饭店楼梯狭窄又有油渍,使得有7个月身孕的她滑倒摔下好几级台阶,因已有身孕而未作摄片。第二天左踝骨疼痛肿胀再去就诊,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作了钢钉植入手术固定。同年11月11日,黄小姐在新华医院产下一婴儿。黄小姐认为餐馆应保证每位就餐者的人身安全,因餐馆楼梯设计存在缺陷,且疏于保洁管理导致自己摔伤。

    法庭上,餐馆业主孙某则称,不是因楼梯狭窄、积满油渍而致黄小姐摔伤,在楼梯处有扶手,墙上还有警示标志提醒。而是黄小姐系有7个月身孕身体笨重,且脚上穿了白色高跟拖鞋,是在平地上不慎摔倒的,是黄小姐本人及其丈夫未尽到保护责任所致。

    审理中,法院同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黄小姐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结论为一期治疗的休息可为4个月,营养和护理均为两个月。今后作二期治疗,其休息时限为6周、营养和护理各4周。黄小姐表示二期治疗相关费用,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院认为,黄小姐已怀有7个月身孕,在行走时本应格外谨慎小心,但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而身为餐馆业主孙某开设餐饮酒家,理应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餐馆未充分尽责,黄小姐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考虑到黄小姐无法提供自由职业者的证据,遂确认以2006年下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确认其误工费。同时,法院还以黄小姐受伤时怀孕7个月,在手术期间承担风险上的谨慎痛苦是显而易见的,该部分费用法院酌定为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餐馆业主孙某赔偿黄小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6万余元。该判决支持金额占她起诉标的36.17%。

    承办法官胡智明说:本案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餐馆这个对外营业场所,应该说类似黄小姐被楼梯滑倒的顾客毕竟是少数。若是如同黄小姐所陈述的那样,楼梯狭窄且油渍的话,被滑倒的顾客就远不止是她一个人了。当然,这并不是说餐馆业主不存在一点问题,毕竟怀孕的黄小姐是在该餐馆滑倒,否则餐馆老板娘也不会亲自去医院探望黄小姐。这种责任属于法律上的混合过错责任。

超市购物滑倒该赔多少

    年近60岁的王先生去超市购物,因超市地面湿滑倒地摔伤,致面部受伤血流不止。在超市工作人员陪同下去医院就诊,进行面部创伤长达6厘米伤口缝合8针。当天,接报案的警方也介入进行调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6月26日,王先生把联华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容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6.9万余元。

    2007年6月12日下午3时许,王先生去联华超市延平路门店购物,因当天正逢下雨,超市内地面湿滑,在购物中王先生不慎滑倒。王先生在起诉中诉称,超市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当天正逢下雨,店堂内地面湿滑,而超市未能及时擦干地面,导致自己不慎滑倒受伤。

    法庭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王先生在店堂内不慎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王先生因何原因摔倒,其本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声称当天下雨与王先生在店内摔倒没有必然联系,他的损害结果与超市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从事购物消费的公共场所,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超市人流量较大,地面有一定湿滑符合生活常理,超市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持场地干燥,防止顾客不慎产生意外。超市店内一工作人员陈述王某摔倒时周围没有人或障碍物,排除了因其他外力导致王某受伤的可能。可见,王某诉称是因地面湿滑致使他摔倒,具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虽然超市否认王某损害后果与其有关,但未能证明超市对此已采取了防护措施加以防范。鉴于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王某在雨天行走也应小心谨慎,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超市承担王某各项损失的40%,王某自行承担60%。由超市支付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和查询费共计1812.25元。该判决占王某起诉标的金额2.59%。

    承办法官胡智明说: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理应享受超市所提供的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设施,地面湿滑致使王某不慎滑倒摔伤,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王某起诉标的怎么又会有巨大差距呢?这里有一个正确确定诉讼标的的问题。如王某所提供单位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资收入,法院则按照全市交通运输职工平均工资水准作认定。涉及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王某伤势情况以及其本人该承担的责任,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纵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直在法院收案中占有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今年1月至10月间,仅上海静安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就有166件,同比去年的123件数量,上升了34.96%。在此类案件中,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往往要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法官认为就是这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特别是诉讼请求标的的提出要恰如其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26 B03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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