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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律师费背后的黑洞
□本报记者 李梦娟 李相东 发自黑龙江七台河
发布日期:2007-11-26   查看次数:894 【字号 】【打印】【关闭

    一起追收750万元陈年贷款的案子,诉讼获胜金额出人意料,高达3471万元,比原金额高出近4倍。律师事务所获得1041万元的高额律师代理费。

    随后,围绕着千万元律师代理费上演了一幕曲折离奇的“分利”大戏,两家律师事务所、农村信用社、法院执行局卷入其中,在北京、黑龙江两地,先后提起4起诉讼。可能出现的最富戏剧性结果是:一起案子付双份的律师代理费。

    “我想把钱控制在我手里。”2006年7月2日,第三次审讯时,李志国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代。

    这个念头,不仅仅让李志国本人卷进一场纷争,也让两个律师事务所为讨要巨额代理费起诉他们的委托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如果两个律所都胜诉,农信社将为一起案子付双份的律师代理费。李志国是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2006年6月被七台河警方拘留。

    目前,其中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胜诉。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七台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如所”)58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农信社未提出上诉。

    对这个判决,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原名: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高盛所”)主任胡凤滨提出异议:“干了活儿的不拿钱,不干活儿的倒拿了钱。”胡凤滨已经分别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台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其共计882万元的律师费。目前两地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没想到代理费会有1000多万”

    胡凤滨所说的“活儿”是为农信社办理追收贷款的案件。农信社有一笔750万元的陈年贷款,借款人是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七煤集团”)。

    农信社认为这个案子“很难办”,最关键的是执行难。“他们要求找在北京和哈尔滨的法院都比较有关系的律师,而且要给他们回扣,并且打这个官司要先垫钱。”胡凤滨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光先垫钱这一条,好多律师所就不敢接这个案子。

    2003年8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执行局法官王某找到律师李志国,说农信社有一起清贷的案子。之后李找到了有着十多年律师经验的胡凤滨,他们原在黑龙江同一个律师所共事,胡同意代理这起案件。“虽然案件风险较大,但考虑到煤矿经营效益好了,应该比较好回款;此外,法院我也有朋友。”胡凤滨回忆起代理此案的原因。

  中高盛所与农信社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中高盛所代理农信社与七煤集团间的贷款纠纷案;中高盛所承担办案费用,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为案件胜诉后执行回款的30%;如无执行回款,农信社不付给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案件由该所主任律师胡凤滨主办,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志国作为助手共同办理。在设计了诉讼方案之后,案件一步步地按照计划进行。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农信社胜诉,并且诉讼获胜金额出人意料,3471万元,比原金额高出近4倍。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这3471万元能全部执行回款,中高盛所将得到1041万元的律师费。“大家谁都没想到代理费会有1000多万。”胡凤滨说,看到这1000多万,人心就开始乱了,“如果没这么多,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麻烦。”

  意料之外的上千万元律师费刺激着不少人的神经。

    起初,风平浪静。农信社开始逐笔收到法院转来的还款后,给付了中高盛第一笔120万元律师费。随着农信社的继续回款,2004年11月底,满怀欣喜的胡凤滨又向农信社寄去了一张1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但迟迟未收到农信社汇来的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由中高盛所给农信社出具发票,农信社再通过银行回款方式给付律师费。

    胡凤滨给农信社资产保全科科长林某打电话,才得知这120万已经被李志国提走,电话中他并没有问出原因。

真假委托合同

    在中高盛所第一笔120万元代理费的分配和提成问题上,李志国和胡凤滨就“产生了不愉快”。在李志国看来,他提走第二笔120万的现金,是“使我自己所得的钱有保障”。

  按照中高盛所的规定,律师代理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取和分配,再发给律师薪酬,个人不允许私自收取代理费。

  李志国认为:“因为这个案子是我揽来的,活主要是我干的,应该由我掌握代理费分配的主动权。”他还担心自己有“白干”的危险。因为他是注册在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没有注册在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我和他(胡凤滨)要钱有法律障碍。”

  为了提钱方便,2004年9月1日,李志国变造了一份合同,提交给农信社。在盖有中高盛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上,经过修修改改,李志国将之改成一份《委托合同》:由其办理中高盛所与农信社之间的律师费收付事宜。

  在用这份合同成功提取120万现金之后,李志国给中高盛所汇了28万元,他认为这是中高盛所应该得的,包括所里的应纳税金、所里提成和胡凤滨应得的份额。此后,李志国萌发了侵占律所财产的念头。他说:“我想甩开胡凤滨,自己来做这个事。”

  12月28日,李志国又炮制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此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中高盛所无条件地放弃千万元律师费。并且,李志国未经胡凤滨同意,签下了胡的名字。

  看着这份涂改的合同,农信社主任乔某、资产保全科长林某都让李志国处理好与胡凤滨之间的关系。李志国说:“没问题,我自己能妥善处理好。”但林某还是担心,这事以后恐怕有麻烦。在他的要求下,李志国写下了一份承诺书,出了什么事由李志国承担责任。商量妥当之后,乔主任在这份协议上盖了农信社的公章。

  然而,李志国伪造的两份合同上中高盛所的公章是作废的。“所里从前的公章丢了,后来又刻了一枚,和原来那枚有细小的差别。”胡凤滨表示,旧章2004年8月已丢失作废,2004年12月28日使用不代表原告意思表示,对中高盛所没有约束力,因此,《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伪造解除协议的同时,李志国联系到了他的大学同学张某——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为李志国需要一个接受后续执行律师费的账号,为此李志国答应给张某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很快,一份七台河市农信社与北京天如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出炉了。此合同内容与中高盛所与农信社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并无二样,执行回款的30%将继续打到天如所的账上。

  不久,第三笔律师费220万就打到了天如所的账上。这一次李志国没有给中高盛所汇款。“因为当时我和胡凤滨闹僵了,给他钱,容易产生用我给他的钱来追究我刑事责任的危险。”

“我还有行贿的事”

    那份《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与天如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的“顺产”,以及农信社后期的执行回款与李志国的“精明”运作不无关系。

  实际上,中高盛获得第一笔120万律师费时,他从这笔律师费中一共得到56万元。这笔钱的绝大部分被李志国用在了打点人际关系上。

  2006年7月4日,李志国在公安局坦言:“我还有行贿的事。”他交代:56万元当中,一部分给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李某,三分之一给了当初给他介绍这个案子的法官王某,六分之一给了农信社资产保全科林某。

  早在2004年七八月份,确定了执行人员是李某之后,李志国就开始做他的工作。一次,恰逢李某到北京出差,在首都大酒店里,李志国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叫他工作中帮忙加大执行力度”。

  2004年11月,李志国从北京中高盛所提出56万余元现金后,李某说他们单位出了一本《执行手册》,每人都有销售任务,让李志国买点。于是,李志国花了1.1万买100套书,但他只拿走了四五套。

  “直到2004年末,我陆续又给了他13万元。大约分四五次,都是在哈尔滨给他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从2005年起,一直到三四月份,我又给李某拿去16万元。也都是在哈尔滨给的,详细日期记不清了。”李志国交代,他前后总共给了李某32万元。

  在公安机关一次次审讯中,李志国供出了他侵占中高盛所340万律师费的资金流向。除了给李某32万元以外,他分别给王某、林某111万余元、100万余元,以及其他相关人员120余万元。李志国不仅仅给他们现金,在给王某和林某的钱中,有一部分是把钱存入户名为“李志国”的银行卡中,然后把密码和卡一同给他们,二人皆欣然接受。

检察院介入调查

    在胡凤滨看来,案件进展到这儿,已经很明朗了。而且由于胡凤滨向公安机关报案,农信社给天如所汇了220万费用之后,就停止了支付律师费。似乎事情在按照胡凤滨的意愿发展。

  然而,李志国被七台河警方拘留27天后,2006年7月24日,李志国被取保候审。8月31日,七台河公安局又撤了案。

    “案子被夹在中间,侵占了340万集体资产的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胡凤滨所说的“夹在中间”是指夹在北京警方和七台河警方中间。

    在李志国提走了120万元之后,胡凤滨多次找他要这笔律师费,但李志国迟迟不退还。无奈之下,2005年9月,胡凤滨向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报了案。不久,宣武分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并派人到七台河进行调查。经过调取相关材料,得知李志国伪造了代理费收付委托合同及委托合同解除协议。

    “经过办案人员研究,这个案子应该是诈骗案,主要犯罪行为地是在七台河市。他们让我到七台河市报案。”胡凤滨告诉记者,他在七台河报案后,两地警方经协商,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将此案移交给了七台河公安局。

    七台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将李志国拘留。“后来经过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推敲,还请了法学专业人士,我们认为他不构成诈骗,后来就取保候审了。”七台河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张喜立对李志国的取保候审解释道。但取保候审决定书却写着李志国因“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而被取保候审。

  而张喜立所说的撤案原因正是《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的内容。他告诉记者此案撤销的原因是,他们最后认为李志国是职务侵占,其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在北京,管辖地应该是北京,于是就撤了案。

    撤案之后,七台河公安局与宣武公安分局交涉,欲将此案再移交回去,但北京方面没有接受。

    胡凤滨认为,诈骗可以是职务侵占的手段,七台河公安局把这个案子定位职务侵占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不理解的是,李志国的行贿行为已经很清楚,王某、林某、李某等人的受贿行为也很清楚,但公安机关却没有予以追究、移送。

    对此,张喜立解释,如果李志国所说的属实,林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属于银监部门内部范畴的事,是违纪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他说,黑龙江省银监局已经来调查过此事,但调查结果他并不清楚。

  七台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孙仕臣表示,检察院已接到举报材料,并已上报。一旦领导“拍板”,检察院将以受贿立案,对此案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农信社将付双份律师费”

    李志国被放出来了,胡凤滨对此耿耿于怀。他经常重复一句话:一个侵占了340万的人却逍遥法外。他将这个案子和另一个案子做了对比,两者案情相似,结果却相去甚远。

  纵某本不是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却代理一起仲裁案件,并且利用职务之便,将4万元仲裁代理费据为己有。为此,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侵占4万的判了一年半,侵占340万的却逍遥法外。”胡凤滨对比着。

    尽管李志国的“逍遥法外”让他失望,但胡凤滨对他的两起诉讼信心十足:“我有百分之百胜诉的把握,这样农信社将付双份律师费。”

    2007年3月25日,胡凤滨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信社支付那笔给天如所的220万元的律师费及其利息。

    2007年8月11日,胡凤滨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信社支付预定违约金50万元,支付剩余的律师费662万元及其利息。胡凤滨认为,经过中高盛所的努力,农信社获偿的3471万元至2005年11月22日已全部入账,农信社应当向其支付1041万元中尚未向其支付的律师费。

  胡凤滨还等待着另一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他认为北京二中院的判决损害了其利益,已于今年10月28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判决。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二中院判决农信社给付天如所58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农信社有无执行此判决?其负责人乔某在电话中称:“此案北京二中院正在审理,还没完事儿。”当记者念出判决日期时,乔表示,他对此事不清楚,不能答复。

    胡凤滨告诉记者,委托代理合同不排他,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人。该案中“一款两付是必然的”,然而农信社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知会转嫁到谁的身上。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26 A02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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