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说,“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总书记的这一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映,有专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实现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这不仅对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意义重大,而且在现实中的条件也趋于成熟。事实上,平等选举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尽管在各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有过各阶层不平等行使选举权的历史,比如独立战争后的美国也曾经出现过“四分之一选举权”的制度,但在上个世纪,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都实现了平等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关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我们早就实现了,但一票一值却并没有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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