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北京晨报10月10日)
应通过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 □张天奎
我认为通过立法明确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在男女性别关系上,第一位的原则正是“男女平等”,而具体到就业问题上,也就是平等地招收男性和女性劳动者——这是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的。
但在现实中,这种体现“基础性自由”的男女就业平等,难如人意。有调查显示,在各种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首当其冲,是发生频率最高也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如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便是性别歧视,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时下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有逐渐由“显”转“隐”的趋势,即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并不直接说不招收女性,而是以种种隐性的甚至是保护女性的名义,事实上拒斥女性的就业要求,如认为岗位“劳动强度太大”、工作环境“不安全”不适合女性。
这种背景下,通过细化和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来澄清“必须招收妇女”的就业性别平等,显得十分迫切——既能充分保障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扫除种种歧视女性就业的借口托词。
女性工作岗位 立法是画蛇添足 □刘义军
“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难道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吗?显然不是。《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在1984年12月1日起就已实施。
可见,“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我们的法律早已白纸黑字加以明确。现在再立法明确,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不过值得老生常谈的是,尽管早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法律法规成一纸空文的现象倒是有关部门应当着力解决的关键。
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其本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譬如,如何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这本身其实并不容易操作。尽管男女之间确实存在明显不同的生理差别,但随着社会的进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今很多工作岗位正在逐渐打破以往那种简单的男女生理差别的界限。一些现在看来只能由男性从事的岗位,今后难免也会逐渐为女性所从事。如此一来,如何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究竟依照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解决这其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法律条文逐渐僵硬、过时的问题?显然都是需要注意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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