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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案情背景
卢劲松
发布日期:2006-3-6   查看次数:890 【字号 】【打印】【关闭

  2004 年底,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征电器)向当地警方举报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明)及其创始人肖日明。

  长征电器称, 20 多年前肖日明在长征电器任职期间,私自收集大量产品工艺技术资料,窃取高压有载分接开关产品关键技术图纸。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 M 型、 V 型高压有载分接开关及相应电动机构和配件生产技术后,于 1989 年成立了上海华明,利用从长征电器窃取的技术非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去年 9 月,贵州省工商局经正式立案调查认定,长征电器为 MV 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截至 2005 年 7 月,上海华明利用该项技术生产销售高压有载分接开关产品,销售总额超过 11 亿元,遂以肖日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此案移送贵州省公安厅立案侦查。

  去年 11 月间,贵州警方赴上海华明取证,并决定刑事拘留肖日明,但因其正在美国与通用电气公司谈判签订合作协议未果。目前,对于此案,贵州警方一直保持沉默。而长征电器仍然要将“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进行到底。
 
  

“以打促和”为收购?

  事实上,就市场竞争而言,长征电器和上海华明并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对手。

  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有载开关市场份额 50% 归德国 MR 为首的外国公司, 40% 归上海华明,不足 10% 归长征电器。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上海华明经 15 年的建设发展,在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方面颇多建树,共研发分接开关七大系列,数项填补国内空白,获得国家专利 34 项。在没有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累计上缴国家税收 5 个亿。上海华明不仅拥有总面积近 6 万平方米的 3 个厂区,而且正在浦东投资建设总占地面积 13.5 万平方米的华明集团高压电器设备制造基地。尤为重要的是,上海华明向有载开关高档产品的进军,已经直接威胁到了德国 MR 公司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

  长征电器 1997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为广西银河集团收购,并多次向上海华明表达了收购的意愿。而市场竞争力远胜于长征电器的上海华明,曾经拒绝过德国 MR 收购计划,显然,也不可能认可长征电器的兼并。时间跨度长达 20 多年,涉案金额达 11 亿元之巨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就发生在这个背景之下。

“当年引进技术不是垄断”

  中国有载开关研制生产过程的历史见证人、现在也在关注指导这一行业发展的原一机部副部长、现任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特别顾问陆燕荪,原一机部电工局长、现任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名誉理事长周鹤良,原一机部电工局副总工程师高鹏等人,因此案也勾起了回忆。他们还清晰记得“当年引进技术不允许垄断封锁”的真实情景。

  上个世纪 70 年代之前,中国有载开关是变压器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设计和质量都成问题。 70 年代末,经一机部决定,由下属电工局拨出外汇给中国三大变压器制造厂(沈阳、西安和保定),用以购买德国 MR 产品作为样机进行仿制。仿制的测绘图纸在各个企业之间公开交流,八毛钱一公斤付些成本即可,不存在保守技术秘密问题。

  1983 年,一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指导引进技术的文件,要求一家企业引进技术实行多家共享,在行业内推广交流,不得垄断封锁。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引进项目都是国家拨出外汇,技术为国家所有。文件还规定,对部里指定的交流推广的测绘引进技术如果封锁垄断,部里要采取行政手段加以干预。

  由于有载开关精密度要求较高,一机部电工局决定将这一任务交给专业的开关制造企业。之所以选定长征电器,是因为该厂由上海华通开关厂支援三线建设而成立,技术开发力量较强,人员素质较好,加工装备也好。值得一提的是,长征电器仿制 MR 产品的图纸,也是从西安和沈阳两个变压器厂拿的。但光有图纸还不行,还要解决制造和工艺方面的不少难题。为了加强力量,攻克难关,支援三线的上海市和全国劳模肖日明被调到了长征电器。他肯动脑筋,动手能力强,克服了不少困难,把测绘图纸变成了产品,但质量一时还不过关。长征电器为此又提出从 MR 引进技术。一机部同意了技术引进方案,并组织和主持了这项引进工作的谈判。引进的技术转让费外汇由国家拨放,技术所有权也归国家。

  从他们的讲述中可看到这样一个实质性问题:当年引进德国 MR 技术的图纸所有权并不属于长征电器,不属于长征电器的“商业秘密”。

“他不可能带走图纸”

  长征电器是否拥有当年引进国外技术的所有权和“商业秘密”是一回事,肖日明是否“窃取”引进技术图纸又是另一回事。

  长征厂与 MR 合同签约的时间是 1983 年 12 月,全套引进技术图纸于 1984 年 11 月到达长征厂。作为当年一机部电工局分管这一引进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高鹏清楚地记得,肖日明因为坚持引进技术和自行研制相结合,当时与厂领导发生了意见分歧,又被调离了引进技术的工作岗位。深知肖日明生性耿直的高鹏鉴于这种情况,便向同样生产有载开关的江苏吴江开关厂推荐了肖日明。吴江厂求才若渴,与肖日明一拍即合。

  1984 年 7 月,肖日明辞职离开长征厂,作为吴江开关厂引进的技术专家到那里工作。“肖日明并没有带走长征的引进图纸,因为当时引进图纸还没有到长征厂肖就去了吴江。”高鹏对此非常肯定。

  肖日明不可能带走长征厂的图纸,还从他和吴江厂的故事中得到了印证。 1984 年他到吴江厂后,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一派生机。到 1988 年,吴江厂 4 年间年销售额增加了 10 倍。但就在企业日渐做大之际,肖日明却又一次被迫“出走”。以后,肖日明应聘到上海工程咨询中心工作,继续从事有载开关技术工作。但“近邻”之间的竞争又“得罪”了吴江开关厂。 1990 年,他和上海工程咨询中心被吴江开关厂告上了当地法院(这场经济纠纷最终以握手言和结案)。法院庭审此案时,当时的长征电器厂领导专程到场旁听。法庭记录中还记载了厂长徐慰祖向法庭所作的证词。他说:“肖日明 1984 年 7 月 25 日将户口从遵义迁到江苏吴江,不久,擅自离厂。因此,(技术引进)第二阶段时,肖日明已不在我厂工作了。他不可能接触到直接从西德 MR 公司引进的技术资料。”

“如此内耗阻碍自主创新”

  原一机部副部长陆燕荪看得更深更远。他说:“我旗帜鲜明,支持像华明这样强有力发展民族工业的企业。”

  他认为:“中国必须有强势企业去和跨国公司竞争抗衡。 MR 公司要垄断中国市场,目前还占有 50% 的中国市场份额,高档产品几乎全是 MR 公司的,产品报价高出中国产品报价 2~5 倍。这些年 MR 公司受到了威胁,这个威胁来自华明。没有华明可以说 100% 的中国市场都会是 MR 的,都会是跨国公司的,产品价格还会猛涨。 MR 曾经提出要收购华明,我是反对的。如今我们的技术已经是领先的,要保住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我们的核心技术不能无偿或低价地给别人,我们吃亏上当的事太多了。”

  因此,“国内企业不能利用 20 年前的事互相打压,而让外国公司坐收渔利。商业纠纷中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界定应慎重判定,特别是制造业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界定应由业内专家根据当时机械部的规定来评定,更不希望因此影响‘十一五'输变电发展规划,阻碍自主创新的民族品牌的发展”。

法学专家三点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是法学界众多关注此案的学者之一。他从刑法理论角度给予的评说简洁明了: 1997 年刑法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之前的 1979 年刑法没有这个罪名。此案发生在 20 多年前, 1997 年刑法对其无追溯力,这是其一。

  1997 年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定罪量刑原则, 1997 年之前的行为适用 1979 年刑法。 1979 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根据法理逻辑,此案不能成立,这是其二。

  就犯罪追诉时效而言,如果盗窃技术图纸属实,在刑法上构成的是“既成犯”,即图纸到手即完成了全部犯罪行为,不存在连续或持续 20 多年至 1997 年刑法生效之后的问题,因此也不适用 1997 刑法予以追诉,这是其三。

  基于这些分析,陈兴良教授认为,此案“翻旧账”有悖历史本来面目,在刑法意义上讲不能按犯罪处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3-06 A09版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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