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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值得期待
□王俊杰
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124 【字号 】【打印】【关闭

      为改变目前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有效排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的同时,学界提出了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的新设想,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制约。(9月1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所谓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基本思路是:由国家设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专理行政案件,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法院为国家行政法院,法官概由全国人大任命,由国家派驻各地,代表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这个新思路涉及国家整个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变革,需要对司法体系动大手术,且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和规范,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很难成为短期改革目标。但这一司法体制的“重构”,直指我国当前行政审判积弊,符合权力控制和制衡原则,不仅能够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增强行政司法的权威性,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监督大大提高整个行政系统的执行力。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告状难”“执行难”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损害社会公平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在我国行政“一统天下”的传统和现实下,负责审判的法院及其法官,从房子、车子到票子和帽子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独立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公务员法》直接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使其接受政府管理合法化,更加不敢违抗地方政府的意愿。于是,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开明民主。事实上,不仅地方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层出不穷,而且责令当地法院不得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使得百姓告状无门。

      为解决这些弊端,一些地方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措施,使一些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离开被告所在地和辖区,交由其他地方的基层法院或直接由中级法院审理,从而力图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扰。这些行政诉讼管辖领域的改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依据及现实操作上的障碍,给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事实证明它很难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特别是县市两级政府有着许多共同利益,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即使是案件提升到中级法院审理也不足以抵御地方政府的干预。与此同时,对政府的强制执行本身也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可以说,在现有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下,单靠制度上的改良无法解决行政审判独立性不足问题,因为现有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传统地位都难以保证它有足够的勇气和实力抵御行政干预。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入手,重构权力框架,提高行政法院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力制衡的力量,而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

      由全国人大直接产生的各级行政法院,完全脱离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其实,这也是中央控制和制约地方的一种更加契合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对提高行政执行力大有好处。由于地方利益的存在,许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法律执行不到位、行政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甚至阳奉阴违纵容违法,破坏宏观政策。固然,通过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追究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行政责任,是克服各行其是弊端的重要方式。但异体监督特别是有效的司法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且更能发挥威力,因为它是通过法律来管理地方,不仅更可靠而且也更符合法治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也需要独立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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