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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让消费者最终受益
□尚 军 潘革平 刘 洪 胡 芳
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100 【字号 】【打印】【关闭

微软反垄断案败诉

      欧洲初审法院本月17日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犯下的两项违法垄断行为均成立。

      判决书说,一方面,微软公司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的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导致后者开发的软件无法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充分兼容,危及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微软公司将自身媒体播放器嵌入“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存在削弱竞争的重大威胁。

      因此,法院在实质问题上同意欧盟委员会的认定,并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4.97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但法院同时判定,欧盟委员会2005年在任命技术专家评估微软公司是否遵守了2004年决定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当行为。

      欧盟委员会随即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份判决证明了欧盟竞争政策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欧盟竞争政策保护了欧洲消费者利益,确保了内部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欧盟竞争委员内莉?克勒斯认为,判决将让消费者在软件市场上拥有更多的选择。她同时敦促微软公司遵守判决,停止反竞争的行为。

      对于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有权在判决送达后的两个月内决定是否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微软公司律师史密斯在欧洲初审法院判决后发表的简短声明中,拒绝就微软公司下一步的行动发表看法。他说:“我不想现在谈论下一步将会怎样,我们在作出决定前需要花些时间仔细阅读判决。”

      欧盟委员会2004年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市场上打压竞争对手。欧盟除要求微软公司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外,还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微软公司2004年6月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让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如果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3倍于损害金额,这一系列做法最终的受益者是老百姓。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3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其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3倍的损失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A13版 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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