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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英杰学校股权之争
□曾景善 陈土富
发布日期:2007-9-17   查看次数:1066 【字号 】【打印】【关闭

      公务员李超伟委托黄伟立购买东莞英杰学校股权,并交给黄80万元。后李以黄没有为其购买股权为由,与梁忠将黄告上法庭,要求黄伟立返还购买英杰学校股权款80万元及利息。

      此案于2003年11月28日与2004年8月30日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终审。终审判决驳回了梁忠要求黄伟立返还购买英杰学校股权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限黄伟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超伟购英杰学校股权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从2003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帮人代购股权却成被告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2年6月5日。经广东省东莞市教育局批准,由黄伟立牵头与黄经荣、谭明、张惠湖、洪美寿等5人合伙筹办东莞市大朗镇英杰学校。5股东各占该校20%的股权。

      办学过程中,有股东要求退股,而时任化州市同庆镇教办主任的李超伟想购买。2003年1月7日,李将购买股权现金80万元交给黄伟立,黄出具收据给李。收据载明:今收到李超伟购买英杰学校20%股权现金捌拾万元(暂收款,手续待王大委办理)。收款人为黄伟立。

      后来,该收据由李超伟妻子的哥哥王大委带回给李超伟。然而令黄伟立始料不及的是,正是这一收据引发了英杰学校股权纷争。

      2003年1月14日,股东谭明、黄经荣在收足相关转让款后,由英杰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意股东谭明、黄经荣将其各自20%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大委、王大福,并分别发给受让人王大委、王大福《股权证明书》。

      同年2月9日,英杰学校喜气洋洋,学校全体教师员工在该校欢聚一堂,准备迎接新股东。时任该校政教主任的李炳兴老师告诉记者,当日,校长黄豫新向他介绍新股东李超伟,说李是化州市教育界同行,经验丰富。

      该校原教师董海青、郑平英夫妇对那天的印象也极为深刻,他们回忆:5股东在主席台上,董事长黄伟立最为矮小,李超伟个头不高,皮肤稍为黑点,李还说了几句地方音很重的普通话,引发大笑。新股东当天与我们一起喝酒、吃饭,还发给我们教师每人118元红包。大家很高兴,所以至今记忆犹新。

      记者联系采访现为化州市同庆镇中心学校校长的李超伟。李通过学校另一位领导转告记者:谈起英杰学校股权转让案件,就心痛,不愿多谈。

      记者从一审、二审庭审记录中了解到,李承认去过东莞大朗镇,但称自己“原本是去向黄伟立追讨购买股权款”。而对在该校大会主席台上的讲话却只字不提。

      原英杰学校创始人黄伟立对记者说,李超伟口头委托我代购英杰学校股权,为照顾其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意委托其妻子哥哥王大委代办,收据也写得非常清楚。想不到还是让李钻了空子把自己告上法庭。

      李超伟委托姻亲王大委受让股权后,曾一度参与学校管理,这是铁的事实。面对终审判决,黄伟立感到气愤与失望。自己帮人代购股权结果却给人赔偿,而王大委一分钱未出,却得到20%股权。而且王大委在法庭调查中说他自己出资购买了股权,还得到法院认可。输了官司后,法院执行拍卖了黄伟立原持股权。李超伟与王大委一共持有英杰学校40%股权。

      记者了解到,英杰学校现已转让给潮州籍许老板,转让费已支付一部分,过户手续也在办理中。王大委还继续以股东名义签字转让受益。

再审8个月仍无结果

      8月23日,原股东黄经荣在东莞市大朗镇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他和谭明确实请黄伟立联系出让英杰学校的股权。“当时,我俩各自收到转让款75万元。款是由中间人洪光炎从银行转账支付的,也清楚款是由黄伟立收取受让人购买股权款而转给洪光炎,后转给自己。”

      黄经荣说,当时之所以在收据上写收到王大委、王大福150万元现金,是应二王要求写的,其实并没有从二王手上拿过钱。

      中间人洪光炎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人,现经营钢材生意。与黄伟立于10年前相识。8月20日,洪光炎在东莞市长安镇接受记者采访。据他介绍,黄经荣、谭明委托他转让学校股权,其实当初设想是自己全部买下来,苦于没有足够资金,后来转为做中介,从中赚些钱。

      洪光炎与黄伟立签订了购买英杰学校20%的股权102万元,两股204万元。黄伟立转账付给洪光炎198万元,尚欠6万元未能付足转让款。后来成交时,由洪光炎转给谭明、黄经荣150万元,洪从中赚取48万元差价。所有转让款都是经过洪光炎转账付出。

      为了追讨欠款6万元,洪还专程到化州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李超伟以及第三人王大委、黄经荣、谭明。

      “本来这件事不复杂,早知如此,当初就要求他们全部写清楚手续就成了,弄到大家反目成仇,打了几年无谓官司,浪费资源。”洪光炎讲。

      备受广东省媒体关注的英杰学校股权之争,去年底在广东电视台、民营经济报曝光后,终于引起原终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2006年12月11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茂申法立申字第246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在未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能立案再审,证明原审存在问题,可能是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8月25日,黄伟立告诉记者,该案已立案再审8个多月,其间开庭一次,但至今未判。自己每日都在期待终审法院能尽快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17 A15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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