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在对福清市木材公司的几间店面拍卖和转让中,没有依法预先告知承租人,引发了买主与承租人的纷争。承租人被福清市法院判决败诉后,依法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前几年,福清市富华装饰公司、名流公司、雅高公司等5家公司承租了福清市木材公司综合楼商场的几间店面,租赁期至2008年,开办窗帘、家具、橱柜等店铺。
福清市木材公司属国有企业,因经济效益低落,已停产多年。于是,2005年12月,福清市政府决定将该公司的几间店面无偿划拨给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受该国资中心委托,福建力普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和27日对这些店先后两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未果,第二次起拍价是1300万元,保底价1386万元。陈明生以1400万元拍得,平均每平方米约5180元左右。随后,陈明生将拍买到的这些房产转卖给周香琴、翁武强等9人。
5家承租公司认为此次转让和拍卖是无效的,且按合同承租时间应至2008年12月。2006年4月-5月间,几家购买方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今年4月承租人被判败诉。承租人对此不服,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将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也列为被上诉人。
环北路地处福清市繁华地段,这条街上的店面现行价格每平方米都在15000多元,有的达两万多元,而被拍卖的店面每平方米才5000多元,如此低价出售,实属反常。有人指出这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拍卖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在《福州日报》等报刊上刊发了拍卖公告,12月19日就进行拍卖,时间仅3天。而按规定时间应为7天,并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竟要求竞买人缴纳高达500万元的保证金。这无疑为其他竞买人设置了障碍。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方表示,即使拍卖行为有效,在转让时也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此案正在福州市中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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