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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虽纠正 命运改变难
□本报记者 袁荣田 □丁理 王忠明 发自四川成都
发布日期:2007-9-3   查看次数:323 【字号 】【打印】【关闭

      被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彭州市粮食局机关干部陆能,经过10多年的不懈申诉和努力,2005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陆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同时,陆能的个人身份是彭州市粮食局“以工代干”的机关职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陆能的名誉恢复了,但命运并没有因此而改变。由于彭州市检察院办的一个错案,政府发文开除陆能公职,使一个有着30多年工龄的职工一夜间变成无业游民。经过上访反映无果,2007年3月,陆能把当时开除他的彭州市政府告上法庭……

参与期货交易一再获罪

      今年已59岁的陆能,原籍是四川叙永县人,上个世纪70年代在叙永粮食局参加工作,后调彭州市粮食局工作,从普通工人凭业绩干到粮食局科长、粮油食品公司经理。

      1994年12月8日,彭州市检察院根据市粮食局的举报,对陆能提出如下指控:1994年6月至7月期间,时任彭州市粮食局下属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经理的陆能,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能提供菜籽油、棕榈油为名,个人擅自决定以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的名义与叙永县粮油总公司、兴文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将先后收取的货款共计159万元挪用于原四川省粮油商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最终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彭州市检察院遂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从四川省粮食局粮油期货交易市场将陆能传唤至彭州市人民渠招待所拘禁调查。

      1994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拘禁调查期间,陆能就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作了无罪陈述。陆能辩称:1994年6月,省粮食局成立粮油期货交易市场,发文叫下属单位参与,彭州市粮食局决定议购议销公司、工业公司等5家单位参加买卖。期货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谁也不曾参与过,上面宣传“可套期保值,对企业有利,又可化解风险”,所以各单位都积极参与其中。工业公司参与期货交易是经粮食局批准同意的,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的盈亏,只要不离开市场,浮动盈亏就没有定局。

      然而,彭州市检察院立案后,迟迟没有一个调查结果和结论。在陆能被拘禁的15天中,他感到司法机关和粮食局都不是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他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于是,12月23日,陆能趁办案人员午睡时不辞而别。对此行为,彭州市政府、彭州市粮食局、彭州市检察院均表述为“畏罪潜逃”。陆能直奔北京向相关部门告状伸冤。

      这一年,陆能46岁。

      进京后,陆能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国家粮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上访反映四川粮油期货交易问题和个人蒙冤情况。

      由于陆能就四川粮油期货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据实反映,1995年,中国证监会经调查核实,暂停了四川粮油期货菜籽油这项交易,随后又关闭了四川省粮油期货市场直至现在。

      1997年3月31日,彭州市粮食局向市劳动人事局报送了《关于开除陆能公职的请示》,请示称:“陆能先后诈骗上述两个单位(叙永和兴文粮油公司)现金164万元,用于本人在省粮油商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叙永县和兴文县粮油贸易公司起诉彭州市粮食局的经济纠纷案,给我局带来不可估量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陆能开除公职。”

      1997年5月16日,彭州市政府彭府函(1997)111号批复市粮食局的请示,发出《关于开除陆能公职的通知》,而此通知直到7年后的2004年5月13日才送达陆能本人。

      陆能10年未回彭州,直到2004年。返回彭州后,他先后10多次向彭州市粮食局、人劳局、检察院、市政府、市人大信访并具情反映,同时向省市粮食局、检察院、人大等部门上访申诉,渴望恢复公职。

      2005年1月26日,彭州市检察院以彭检撤(2005)1号对陆能一案发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然而,陆能盼来的这份撤案决定书不仅未让他心情轻松,反而让他背上了新包袱。撤案决定书说:“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真正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第187条,涉嫌玩忽职守罪。”旧罪虽撤,新罪又至。

申诉不止终脱罪名

      陆能不服,继续申诉。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05年4月15日立案复查,同年5月10日彭州市检察院以彭检刑申复决(2005)5号发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我院彭检撤(2005)1号撤销案件决定。”

      陆能仍然不服,申诉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申复决(2005)7号发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书说: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陆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此外,陆能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公司炒期货,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因此,陆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陆能的个人身份是“以工代干”的彭州市粮食局职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陆能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陆能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陆能的行为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陆能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撤案。

      最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陆能涉嫌犯罪一案作出的撤案决定,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中“犯罪嫌疑人陆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表述予以取消。

      陆能一案演绎至此,似乎应当画上句号了。虽然迟来了11年,虽然历尽艰辛,总算甩掉了压在头上的大石。

开除公职变成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就在陆能为刑案撤案、申诉复查奔忙的2005年3月上旬,彭州市政府、彭州市粮食局、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陆能个人又作出了新的决定。

      2005年3月7日,《彭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会议纪要》作出决定:“会议讨论并同意市人劳局《关于解除陆能与市粮食局劳动关系的请示》。会议决定:

      撤销《关于开除陆能公职的通知》彭府函(1997)111号文。由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后,市人劳局按程序依法处理陆能与市粮食局劳动关系问题。”

      2005年3月8日,“彭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开除陆能公职通知的决定》,撤销原由是“适用法规有误”。

      2005年3月9日,彭州市粮食局向市人劳局报送《关于解除陆能劳动关系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理由是“陆能1994年12月下旬起长期旷工未上班,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

      同一天,彭州市人劳局发出《关于对〈彭州市粮食局关于解除陆能劳动关系的请示〉的复函》,批复同意。

      还是在同一天,彭州市粮食局向陆能发出了《关于解除陆能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同《请示》。

状告政府一审败诉

      2007年3月15日,陆能一纸诉状将彭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彭州市政府:恢复原告公职;被告开除原告公职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国家赔偿;因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19万元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007年6月11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彭州行初字第6号发出《行政判决书》,对公民陆能状告彭州市政府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陆能负担。”

      彭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称,2005年3月7日,彭州市政府撤销了1997年5月16日的《关于开除陆能公职的通知》,并承认适用法规有误,撤销原开除公职的决定。理由是:陆能的身份是“工勤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开除陆能公职的行政处分行为只是把身份搞错了,本不该政府管的管错了。也就是说政府开除错了,撤销就完事,并且还说开除一事没有给陆能造成任何伤害,所以也就没有任何责任。

      市政府同时认为,撤销《开除陆能公职的通知》后,没有给陆能恢复公职,不属于政府行政不作为,所以政府不担责任。对陆能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市政府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市政府的答辩状上还这样写道:“陆能滥用诉权、无理取闹,以胡搅蛮缠的方式强制要求立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且原告长期按自己的思维曲解法律,偏执接近疯狂。其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完全不尊重客观事实,扰乱视听,视法律和生效判决如同儿戏。其不断上访和申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企图获取非法利益。市政府恳请法院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陆能对判决结果极为不满,他认为彭州市政府带有命令和强制官僚主义的答辩状已为一审定下基调。陆能已于2007年6月25日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03 B03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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