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五种情形不起诉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广泛争议。为了回应社会上的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说:“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不起诉后,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
无独有偶,据8月23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南昌人张某因为偷了两根项链,南昌市劳教委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张某不服,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判他去坐牢。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可以交给公安机关劳教。而现实情况却是,犯罪嫌疑人甘愿接受起诉和审判,而不愿被劳教,最高检察院的“好心”被犯罪嫌疑人当成了“驴肝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在一般人看来,这个小偷十分愚蠢,怎能宁愿被判刑而拒绝劳教呢?毕竟,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判刑是刑事处罚,而且劳教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构成累犯。其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再笨的小偷也不会趋害避利,即使是违法犯罪行为人也有追求法律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小偷之所以请求判刑,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劳动教养一年,而根据刑法规定,小偷的行为很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有犯罪前科且被劳教过的张某来说,已经具备了辨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区别的能力,他知道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法院审判都比公安机关决定要严格得多、规范得多,而且就本次处罚而言,最大的区别是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相差较大。小偷主动求刑,实质上就是追求自身法律利益的最大化,至少他自己认为,接受法院审判对自己更有利。
其次,小偷主动请求审判,也体现了当事人有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权利。现代法治认为,司法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保障。因为不仅司法具有中立的法律地位,而且人们还为它设计了极其严密的运作程序和极其严格的监督机制,可以说从制度上最大化地压缩了法官的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而其他方式的处理和处罚,不仅性质不同,而且由其性质决定了处罚程序上的巨大差异,最重要的就是对处罚对象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不足,难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
其实,本案最为典型的意义当属,小偷“宁判刑不劳教”直击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软肋,充分暴露了劳教制度与刑罚制度之间在对当事人实质权利影响上的严重失衡。这是问题的根源。名义上,劳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判刑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就其性质来讲,刑事处罚要比行政处罚严厉得多,而且也会带来更多不同法律后果,比如再犯罪后是否构成累犯等。但从其对当事人的权利实质影响来看,劳教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也就是说,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最长要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4年。而如果构成轻微犯罪接受刑事审判的话,往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即最多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1年。任何人都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有谁会选择失去人身自由时间更长的劳教呢?这形成了我国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严重“倒挂”现象,也成为法律的尴尬。
这一典型案例也表明,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起诉后,再将不起诉的案件给予劳教的想法,由于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严重“倒挂”现象,使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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