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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感恩的大学生可以被取消受助资格吗?
□李克杰
发布日期:2007-9-3   查看次数:179 【字号 】【打印】【关闭

      8月中旬,在湖北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主办方宣布: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原因是,这5名受助大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8月26日长江商报)

      笔者认为,讨论受助大学生该不该感恩,资助者是否应当索“谢”,必须先厘清资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资助者与受助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助大学生在实现权利的同时是否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发生在襄樊的资助是一种民间资助,而不是政府依据法律政策的资助,或者由官方发起社会募捐而实施的资助。笔者认为,在民间资助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资助者和受助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只享有道德上的请求权,而不存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因此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也是道德上的,是非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和自发性的。

      对于资助者来讲,捐助贫困者是一种道德境界,不捐也无可厚非。至于捐助后是否有权利要求受助者感恩,有人认为“大恩不言谢”。其实这取决于资助的方式,如果资助对象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不是结对一对一进行的,资助者也无从要求感恩。而襄樊的企业家资助是一对一的资助,资助者和被资助者都有对方的电话和联系方式。“图感恩”是资助者的道德权利,付出爱心和财物后,得到受助者的感谢和尊重,也是情理之中和理所当然的,并不能因为资助者索“谢”而否定他们的道德人格和善举。

      对于受助者来讲,尽管贫困不是错,尽管在现代社会中贫困者有权要求国家提供物质帮助,但必须承认,受助者从国家获得的资助与从社会获得的资助,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也给受助者带来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受助者从国家获得资助完全可以认为是理所当然,是一种基本权利,自不必把“感恩”和“感谢”挂在嘴上。而从社会获得的资助则完全不同,因为这种资助只基于受助者的道德权利而非法律权利,这种道德请求权能否得到满足,完全取决于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实际能力。当其他社会成员主动回报社会,愿意捐资资助贫困者时,贫困者的道德权利才能实现。而这时,受助者也就同时承担了一种道德义务,即作出包括“感恩”“感谢”等方式在内的善意回应。拒绝履行这一道德义务时,往往不被社会接受,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直接影响资助者的信心。

      正由于社会捐助属于道德领域的善举,因此是否继续捐助也完全取决于资助者的意愿。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尊重女企业家的意愿,取消5名贫困大学生继续受助资格,是合情合理,没有任何问题的。类似事件提醒我们,全体社会成员亟需重新认识我们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重拾感恩之心和尊重美德,别只顾享受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哪怕只是道德义务,否则社会就难以和谐。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03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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