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由于对方家长张某一直不肯支付赔偿,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邻居大女儿。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某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某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8月28日《京华时报》)
女法官不应斥责原告
□许 晖
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被告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与对方当事人激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当事人只接受法官法律上的审判,而无接受法官道德审判的义务。而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都是参与诉讼的平等主体,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站在道德的高地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斥责当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法官的正义应该体现在公正的判决和对判决的依法执行上,而非体现在对当事人的随意指责和平民般的义愤填膺上。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下,一个合格的法官都没有随意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力。
我们需要这样的法官
□李 丽
正如女法官所说:“你有两辆车,为什么一分不赔?”法官也是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感受人世间的道德与情感。孩子杀了人,作为父母也许无法控制与预料。但对受害人的损失,应积极赔偿,这应该是每个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否则,全社会都应该站起来谴责!作为法官,为什么不能谴责?法官依法办案,同时还要判后说理,析理释法,道德说教也是重要内容。而且,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和矛盾,应该是我们司法的最高境界。
一些学法律的人,总是把公平放在嘴边,总是以逻辑作为诠释问题的至上工具,但是很多时候忘记了这些东西是否是这个社会所真正需要的。坐堂问案,不告不理,被视为法官中立的标志而被学者们顶礼膜拜,但是又有多少人知晓,沉醉于法律逻辑下的骈文式的判决书能否真的解决社会纠纷?能否真的带来公平正义?
有很多人指责法官表露自身情感是一件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可是这种观点早已经过时了,同时也说明我们学习西方也不过是皮毛而已。当波斯纳将法官的个性、求学背景乃至家庭背景作为司法判决考量函数的变量时,我们却从来不敢正视这些不容抹煞的事实,还在空谈什么“浩然正气”、“克己奉公”。
我敬佩这位女法官的作为,她的行为给了我们法律人一种提醒与诘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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