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责任法而非豁免法,其修订需要完整地实现“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原则。
13年前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是制定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的法,它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公民救济法,又是一部国家责任法。但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其内容上存在着赔偿范围窄、赔偿数额低、赔偿责任轻、赔偿程序复杂等缺陷,没能很好体现立法意图。
正因《国家赔偿法》还存在缺陷,修法的呼声一直未绝。每年的“两会”上都有相当数量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或提案提出。《法制日报》8月19日报道,《国家赔偿法》修订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规划,且进入了专家论证阶段。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则是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
笔者以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理应聚焦于“以何种方式纳入”及“推动尽早纳入”上,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确立20年之后,仍来讨论“应否纳入国家赔偿”,无异于法学之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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