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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管“公款享受型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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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8-27 查看次数: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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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监察部牵头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案件,上半年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此类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党政干部因为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表明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非常重视治理挥霍浪费公款这种以权力占公家便宜、慷国家之慨的“公款享受型腐败”。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实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求小团体利益、追求个人享受的腐败行为。但这种腐败又不同于其他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和贪污、挪用公款都属于“体内腐败”,但贪污、挪用是将公家的钱直接装入个人腰包或挪为己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基本上没将公款装入私囊,而是挥霍享受掉了;它也不同于受贿,受贿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时,与相对方之间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是“体外腐败”,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则是“体内腐败”,和权钱交易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同于失职渎职,失职渎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时不作为、乱作为,在管理上造成了管理对象的损失,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虽然也造成国家损失,但不一定造成管理对象的损失。总而言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是滥用公共权力对国家资财的一种“体内乱用”——违规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拿公家的钱去进行吃喝、游玩、娱乐、住行等方面的身心享受。
由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在《刑法》中还没有惩治它的特定罪名。(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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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27 A11版 一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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