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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解析达能娃哈哈事件
□本报记者 温淑萍
发布日期:2007-8-6   查看次数:549 【字号 】【打印】【关闭

      达能和娃哈哈的合资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法律界人士。7月2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为此专门举行了“娃哈哈/达能合资纠纷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包括有着中国民商法泰斗之称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原副庭长、《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等。但愿专家的解读能为这一纠纷的早日解决提供借鉴。

法学家解析达能娃哈哈事件
普遍认为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达能与娃哈哈激烈的口水战过后,随着双方之间各地的诉讼和仲裁的拉开,这场持续11年的合作所带给人们的启发更加值得深思。

      “娃哈哈中方股东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按照合同规定,商标转让出去自己及家属就不能用了,这会构成侵权。他同时强调:“合资以后,你还通过关联公司扩大销售,这在美国可能是刑事案件了。”

      “这本身就是私权对抗公权,不可能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则认为,阴合同无效,因此也就不存在其他问题。

      娃哈哈中方股东到底面临多大的风险?“阴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成了众学者们评定谁是谁非的源头。

阴合同是否有效

      娃哈哈与达能到底谁是谁非?这个问题自事件开始暴露以来,公众就试图用第三只眼睛窥探其中的对与错。但随着争夺战逐渐白热化,事件轮廓的逐渐清晰,人们将目光锁定在了阴合同是否有效上。

      对此,7月2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行了“娃哈哈/达能合资纠纷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包括有着中国民商法泰斗之称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原副庭长、《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等。

      在整个讨论会中,记者发现,与会专家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合同有效。“合资经营合同有效,因为外经贸局批准了。由此派生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是契约自由的精神。”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协议、合资合同三者是一脉相承的,有着不断递进和补充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而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不管是否备案,对于合同来说都是有效的。

      费宗祎认为,物权转移与合同生效是两码事情,目前,娃哈哈商标的物权没有转移并不能影响债权合同的生效,商标没转移也不能代表商标转让协议不能生效。

      而对于这一切,宗庆后认为当时实属无奈,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条约”,应该废止。

      费宗祎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合同签订的所谓“不平等性”是由当时谈判双方的地位决定的。处于弱势的一方、谈判能力不够好的一方必然处于劣势地位,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应。并且即使是因为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也必须在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对此,中国人民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持不同态度。“这本身就是私权对抗公权,不可能成立的,还谈什么有效!”刘鑫认为,阴合同只是为了绕开国家商标局不予同意转让的一个许可协议。从这些客观事实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商标转让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设计了几乎可以等同于转让的商标许可协议,因而这一商标许可协议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法律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郝劲松律师认为,对于阴阳合同,如果不发生条款冲突,阴阳合同是有效的,一旦发生冲突以后应该以阳合同为准。但是如果大家订立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为了明为许可、实为转让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阴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在不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它才有效、可谈,因此它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是公开立两份合同,而且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它才能称为阴阳合同。而签一份补充的合同叫补充合同,而不叫阴阳合同。

出资是否到位

      在成立娃哈哈合资公司时,宗庆后和法国达能方敲定,宗庆后以娃哈哈商标出资。但在合资至今的11年中,由于多种原因娃哈哈商标没有完全过户到合资公司。

      唐广良教授指出,合资的股东如果拒绝办理商标出资转移的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对资产过户承担什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股东是否有权将尚未出资到位的商标许可给非合资公司使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商标出资转移手续,宗庆后很早就说是商标局担心民族资产流失而不予同意,并不是他不去办理,过错和责任不在自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则表示,既然合资公司已经登记成功了,而商标仍握在娃哈哈集团手中,正好说明了娃哈哈集团没有履行合同,“娃哈哈集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违约的成分”。

      而刘鑫教授认为,合资公司成立已有11年历史,而且自成立合资公司就一直在用娃哈哈商标,就算当时没有真正办手续将娃哈哈商标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名下,也算宗庆后出资了,因为合资公司已经在使用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认为,当时商标局不批准转让协议时,达能方有权利在一年时间内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在整整11年合资中达能方却对此事只字未提,这可以认为是它放弃了这个权利。因此,娃哈哈中国股东方并不涉及什么责任。

      郝劲松认为,就一般情况下,转让合同一旦签署了,只要没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需要登记的或者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只是所有权没有转移而已。可是娃哈哈的商标转让协议因为有明确的答复(不予同意),所以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这样就不涉及出资到不到位的问题。

娃哈哈是否违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在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中,行政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商标作为投资出资是完全可以的,商标局不应该不批准,只要不涉及中国的经济安全就应该批准。”

      “娃哈哈中方股东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称,商标法,是以登记为要件。因为政府部门的一些行政瑕疵,在这次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后,国内的行政部门很可能卷入此事中,这迟早会成为挑战中国法律的重大问题。他同时强调:“合资以后,你还通过关联公司扩大销售,并且还在使用娃哈哈商标,这在美国可能是刑事案件了。”

      董教授所说娃哈哈中方股东面临风险,当中一部分风险来自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用同一个商标——娃哈哈进行生产和销售,也就是外界所说的同业竞争。

      对此,郝劲松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娃哈哈不构成同业竞争。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人自己。如果是娃哈哈集团的投资公司,那在法律上是属于不同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如果未经约定,则不能必然延伸到其子公司。当时签订合同的是娃哈哈集团,现在不能来约束它的投资公司;第二,从合同缔约情况来看,合同并没有对娃哈哈成立其他投资公司有所限制,可以认为他们当时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就不构成同业竞争,因为娃哈哈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来就是合同义务,非法定义务。

      “许可协议承认了娃哈哈集团享有商标的权利,合资公司应该为这句话负责。”唐广良教授认为,既然这样,娃哈哈集团就不存在违约,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费宗祎教授则表示,合资公司没有成功办理商标的登记,是股东双方共有的责任,而不单是中方股东的。但根据合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必须要全力协助办理商标转让的手续,那么它履行了多少责任,将涉及到最后的违约责任赔偿具体数额,因此也还有待具体举证,比如娃哈哈中方股东是否完整提供了申请的材料等等。

适用旧法律还是新法律

      要想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还需要有关部门做出阴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定。但随之带出的另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是,由于10年前所依据的旧商标法目前已经废止了,这个纠纷适用于旧法律,还是应该启用新法律裁定,因为这背后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对此,王保树教授和刘鑫教授都认为,在11年前的政策体制下,国家商标局不同意,娃哈哈商标权属没有顺利变更。既然这样,双方的阳合同里面肯定有商标局不同意的条款,那么你现在不能拿目前的法律来执行。而且,阳合同到底设置了什么样的条款,里面有什么地方不合法了?目前阳合同还没有被大家看到。

      在研讨会中,众专家对于适用法律持不同观点,但都表示裁定权还在法院。

出资方式能否改变

      在这场商标争夺战中,宗庆后打出的一张王牌是:民族资产不能流失。这一提议,也使得宗庆后获得了更多拥护者。

      而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认为,商标不存在“流失”的概念,即使是被达能控股,“娃哈哈”也永远是个中国的品牌。“我们应该鼓励中国企业借助跨国公司的大船,把民族的品牌和商标推出国门,因为商标价值是通过市场实现的。”

      而有人认为,这是个堂而皇之的说法,如果国外公司拥有了这个品牌,那么其创造的价值虽然会解决中国一部分人的就业压力,增加税收,但是会掣肘在毫无利益的公益事业上。因为,国外公司运营核算以盈利为目标和终极走向,而本土企业不同,会具有社会责任感。宗庆后和达能之前在公益事业上投资的分歧和矛盾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公众的目光落在了能否变更出资方式上。当中也有不少专家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和解。

      刘俊海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双方来说,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合资企业进入僵局,将有可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这对达能和娃哈哈都没有任何好处,对于娃哈哈这个品牌来说,能否继续存在风险是更大的。

      赵万一说,出资方式能否改变,还要看达能的态度。而达能目前的态度是:一要和解,二要娃哈哈商标。宗庆后认为,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娃哈哈集团。

      费宗祎认为,如果达能同意改变出资方式,对于这个纠纷是再好不过的解决方式。

      近来,不管是民商法专家,还是一些媒体,均把上个世纪20年代黄瑾莹与法国吉利洋行曾经的合资纠纷搬出来说事,试图为娃哈哈、达能解决纠纷提供借鉴的作用。

      1927年,重庆聚福洋行与法国吉利洋行签订密约,称两家合资,法方在名义上拥有的1/3股份是“虚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挂法国国旗,每年支付一笔“挂旗费”。如此假合资,给聚福洋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总经理黄瑾莹在很多场合,都喜欢盘点这笔交易的成本和收益。然而,随着名气效应的增大和利益的膨胀,几年后,法国吉利洋行欲“依法办事”,拿“虚股”当真。黄瑾莹面对自己当年写下的白纸黑字,最后只得屈服法方,给付一大笔钱了事。

      当年,黄瑾莹遇到的麻烦,是今日宗庆后步上的后尘。而不同的是,黄瑾莹用一笔钱摆平了此事,如今的宗庆后能不能用一笔钱摆平达能,众人拭目以待。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06 A08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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