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人员总数已达到230万人,超过了现有公安警力的总人数。到2010年,我国保安人员将达到500万人。
对身边这样一支越来越壮大的“看家护院”队伍,许多市民流露出的却是越来越复杂的感情。一方面,保安已成为单位和小区越来越重要的守护力量;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保安打人及犯罪事件不断发生。
同时,保安业内人士都承认,保安市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快速发展的保安队伍和保安产业的规范化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譬如,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而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条例,物业公司可以自聘保安,从事保安服务,这就带来了一个管理难题:北京警方对保安公司普遍实行的证照前置审批,在物业公司行不通。例如,一家保安公司上一年若发生暴力事件,警方可不予年审吊销其执照。而对物业公司,警方只能查处肇事保安员,物业条例中对公司也没有罚则。这就是很多物业公司,指使保安员殴打业主后,仍然能够执业的原因。因此,保安立法迫在眉睫。(嘹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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