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人防部门正逐步走上了一条与国际民防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防空防灾一体化”道路,初步实现由人防职能向民防职能的转变。不过,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在整合政府有限的“职能资源”方面的法律缺位,要建立起“防空防灾一体化”统一管理的科学机制还有一定难度。因此,人防工作要加强民防职能,逐步实现人防民防化,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必须尽快民防立法。
事实上,我国早在1992年就加入国际民防组织,并参与了每年一次的执行理事会、两年一次的国际民防组织大会和四年一次的世界民防大会。1998年10月,第十一次世界民防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宣言强调在人类遭受自然和人为灾害发生前、期间和之后,由多方面组成的民事防护结构是为拯救生命、财产和环境而开展各类行动的最适当的管理机构;强调发展政策和计划必须将预防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包括在内;强调在灾害管理及总的民事防护领域内开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民防组织共确定了15项任务,主要内容为:鼓励各国成立民防机构;组织自然方面的救援工作;促进各救灾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援助,收集与利用民防资料,培训民防队员等。民防建设与城市防灾抗灾相结合,已成为各国民防发展的共同趋势。美国国防部成立了联邦紧急应变管理局,负责民防战备建设和平时防灾抗灾工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突发工业事故,前苏联民防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在世人震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民防部门在处理灾害后果时做出了卓越贡献。德国政府则明确规定,民防任务范围不仅是对战时那些异常的灾害情况采取防卫措施,而且平时一旦出现极其严重的灾害,民防也将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日本根据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多的特点,在总理府设“中央防灾会议”,各地设有地方防灾组织,统管民防和防灾救灾工作,通过平时的防灾活动推动民防的基本建设。
人防体制民防化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虽然我国《人民防空法》第41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但是,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灾、洪水、风灾、雷电地质损坏等)、工业灾害(主要包括毒气、液泄漏爆炸,废水、气、料污染,核幅射等)和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将伴随而来。一旦城市发生这类灾害事故,现在民防(人防)部门仅凭《人民防空法》第41条规定,很难发挥起民防组织综合统一的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因此,人防工作要加强民防职能,必须从进行民防立法上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民防组织和《北京宣言》要求,实现人防体系战时防空袭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城市的大安全观出发,整合并优化政府“职能资源”,合并防空与防灾救援职能,促进人防向民防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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