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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可以不捕不诉吗?
□丁利才 张东阳
发布日期:2007-7-23   查看次数:386 【字号 】【打印】【关闭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其中,“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的执法标准引发了网民争议。(7月17日新华社)

为“轻微犯罪不捕不诉”叫好

□丁利才

      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使行为人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目前,过高的羁押率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的几率。因此,郑州市检察机关这种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和细化,不仅没有降低执法标准,而且充分反映出执法思想和认识观念上的转变。

      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又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也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长期以来政法机关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

“轻微犯罪不捕不诉”有违法律尊严

□张东阳
  
      其一,与最高检察院的相关政策不符。最高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第一个原则就是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本该批捕和被诉的犯罪嫌疑人,却因为和被害人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而不捕不诉,显然不符合“严格依法原则”。

      其二,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轻微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免刑”,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就可能会出现有钱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与被害人就相关问题达成谅解,换取被害人不进行举报,因而就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惩罚,而这样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种可以“掏钱消灾”的机会。然而,对于哪些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是无法赔偿数额巨大的赔偿金的,因而就不可能享受到“免刑”的条件。

      其三,对于犯罪中占据很大比例的“轻微犯罪”来说,对于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的监督也是一个大问题。笔者注意到,尽管郑州市检察院又出台了与新规定相配套的《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的现象进行约束。目前,有关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规章制度并不少见,也并非不严格,但是,我们身边还是屡屡出现相关司法人员收受贿赂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案例。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23 A04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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