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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我们为什么探索“刑事和解”
□本报记者 景 田 发自广东东莞
发布日期:2007-7-9   查看次数:557 【字号 】【打印】【关闭

      舆论一度爆炒的广东东莞两级法院“花钱减刑”,即刑事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做出金钱赔偿,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实它的准确叫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在东莞中院推行这一制度前夜,有着令人尴尬的司法难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趋近于零,判决书上十万、数十万的赔偿,99%停留在了纸上。

      媒体一度报道东莞法院“花钱减刑”,引发公众激烈的争论,批评者认为这不公平,有钱的可以减刑,没钱的怎么办?6月22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反复强调“花钱减刑”的说法不对,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也就是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在民事部分调解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做出经济赔偿,其悔过表现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东莞中院强调,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中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仅仅因为赔钱了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而改判死缓,或更轻的处罚。李红辉说:“我们这样做也可以说是被逼的,实施这一做法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基本成为空判,绝大多数执行不了,审判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增加了矛盾。”

      能不能用刑事和解来概括这一做法呢?李红辉说:“跟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有一些区别,不过这种做法也可以称之为刑事和解。”

往事一:判决了拿不到赔偿

      肖友香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一个农村妇女,丈夫卢顺和死于一场群殴中。2006年1月,她千里迢迢赶到东莞中院,发现无望执行到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后,在法院喝下农药,后经及时抢救脱险。

      2005年1月19日下午,湖南人杨晋标驾驶一辆摩托车路过东莞市大岭山镇,与湖北人陈小平驾驶的一辆农用货车发生碰撞,两人由争吵发展到相互殴打。陈小平叫来他的湖北老乡卢顺和等四五人帮忙处理,杨晋标也打电话纠集他的湖南同乡黄会力、刘寿宙等十多人来到事故现场。互殴中,杨晋标一方人多势众,手持方木块、铁管追打卢顺和、陈小平等人。其中致命的是,黄会力拿长木块打卢的头部,刘寿宙拿短木块打卢身体的其他部位,将卢打倒在地。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打架的人全部拘捕,卢顺和被送医院,抢救11天后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会力、刘寿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卢顺和等人对本案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5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黄会力和刘寿宙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还应赔偿被害人卢顺和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8550元。

      卢顺和死亡时只有三十多岁,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肖友香患有乙肝,在家务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两个小孩正在上学。丈夫撒手西去后,当初为了抢救丈夫花费的3万多块钱是东凑西借的,现在别人还在催她还钱。丈夫的遗体长期没钱火化,放在法医鉴定中心每天还要交50元的保存费。东莞中院的判决生效后,肖友香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赔偿上。

      东莞中院执行局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家里都十分贫困。黄会力没有存款,家里有父母、妻子和3个子女,孩子在读书,父母60多岁了,没有收入来源。全家人住在一间瓦屋,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才出来打工。刘寿宙情况也类似。

往事二:农妇在法院喝下农药

      广东高院规定,凡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境内的案件,要统一委托广州铁路中院执行。黄、刘在东莞无财产,都是湖南省蓝山县人,因此东莞中院将该案委托给广州铁路中院执行。

      被执行人没财产,广州铁路中院的执行不了了之。2006年1月4日,肖友香来到东莞中院,希望法院能够给她3万多元,用于还清所有的债务和火化其丈夫的尸体,并将骨灰带回湖北。承办法官表示只能为肖友香申请两三千元的救济。

      2006年1月11日,肖友香再次来到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她说,她已经找过了大岭山镇的妇联和民政部门,两个单位给了她同样的答复,说只能资助她车费回家。在法院大概谈了一个半小时,肖友香提着自己的袋子上洗手间。几分钟之后,肖友香从洗手间出来,称已经喝了农药,并且哭着说没有人能够帮到她,她不想活了。

      执行局立即用警车将肖友香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干警在洗手间垃圾桶里发现贴有“敌敌畏”的农药瓶。在抢救过程中,法院一大批领导都心急如焚地守在医院。由于抢救及时,几天后肖友香基本痊愈,医疗费花了1.5万元,全部法院支付。

      东莞中院认为,肖友香这样做是为了向法院施压,性质比较恶劣,但她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值得同情。为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恶性事件,也基于人道救助,法院从信访基金中发给她3000元救济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在广州铁路中院则依然没有下文。

往事三:受害者成上访专业户

      在东莞中院刑庭法官看来,死刑判决背后往往是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题。梁光湘是湖南衡阳县一个50多岁的农民,两个女儿梁承春、梁承丽被人放火烧伤,放火者已经判了死刑。为了得到总额40多万的民事赔偿,他经年到中央及地方的各个部门上访。

      梁承春、梁承丽是在1999年被烧伤的。1999年3月23日,梁氏姐妹及另一男青年胡某睡在一个出租屋的同一张床上,突然发现起火了,3人都被烧伤。梁承春被烧伤头面部和四肢,面积占全身56%,其中深二度烧伤占36%,构成重伤;梁成丽烧伤面积占全身20%,也构成重伤;胡某被烧成轻伤。

      据法院认定,肇事者是广东肇庆男青年谢庆阳。1999年正月初一,谢庆阳开始追求梁承春,但梁已经有男朋友,就拒绝了。谢认为自己追求梁花了钱,一怒之下,将梁氏姐妹房间倒上汽油,再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

      谢被抓获后仅有一句辩解,称放火是要吓阻梁承春做卖淫女,但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2000年9月,东莞中院审理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谢庆阳赔偿梁承春232681.36元,赔偿梁承丽206035.62元。

      2000年11月,梁承丽、梁承春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谢庆阳已被判处死刑,无能力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父亲梁光湘多次上访,要求法院执行。东莞中院于2000年11月27日委托肇庆中院执行,没有执行到财产。委托执行期间,梁光湘又多次上访,为平息矛盾,执行庭的法官开车,带梁光湘会同肇庆中院法官,到谢庆阳家进行财产调查。梁光湘本人也亲眼看见,被执行人家中除了一些农民生活必需品之外,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物品,所住的房子也是被执行人谢庆阳的父母所有,其父母生活十分困难,被执行人谢庆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谢庆阳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判决书上的40多万赔偿如镜花水月。梁氏姐妹被烧成重伤,医疗费用让全家不堪重负,父亲梁光湘没有职业,全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2001年3月10日,东莞中院发函至东莞市民政局,为他们争取社会救济,由于当时梁光湘不符合救济的条件,东莞市民政局不同意划拨救济款。2001年4月28日,中院又发函到湖南衡阳县民政局为其争取社会救济。部分法官出于同情,自愿捐助了一些钱给梁光湘。

      此后几年,梁光湘到公、检、法、司、民政等多个部门频繁上访,而且曾经到过省以及北京上访,成为令各部门头痛的“上访专业户”。

      2004年3月24日,东莞中院再次给东莞市民政局做工作,争取给予上访人梁光湘一家人道性的社会救济,以便其息诉停访。民政局最后决定划拨社会救济金两万元,但对梁光湘来说,这不过是杯水车薪罢了。

往事四:案件执行率为零

      在东莞中院看来,肖友香、梁光湘的事例没有任何特殊性,只是几百宗无法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普普通通的两个。

      据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介绍,在以前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都不知道还可以申请民事赔偿,最近几年,被害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下简称“刑附民”)逐年直线上升。2003年东莞中院一共受理了23件刑附民赔偿案件,2004年则增加到61件。200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58宗,其中刑附民66件,占1/10;2006年共受理458宗刑案,刑附民案则激增到191件,占1/3强;2007年到6月为止,东莞中院已受理刑附民案件110宗,总受理数230宗,占了一半。

      这里一个重要背景是,2006年最高法院颁布一个规定,要求公检法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刑附民的案件增加了,落实在执行问题上,却出现大难题。2004年,61宗案件的总执行额603万元,执行率为零。2005年66宗案件,总执行额832万元,到位24万元。2006年东莞中院开始尝试做刑附民调解工作,191宗案件,调解18宗,执行81万多,其他没调解的案件执行率仍为零。

      李红辉说:“有一个原告人,我们宣判了,他却不愿意走,他拿到判决书,上面的数字是十几万,我们知道他在等一个答案。他问,我这个钱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我们只能告诉他,等判决生效后,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其实我们知道,这钱究竟能不能拿到还是未知数。”

      他说,东莞是个特殊的城市,90%都是外来人口,有1000多万,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被告都是外地人,其年龄都是在18-25岁左右,在家庭里是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另一方面,他们出来本就是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基本没有个人财产,我们是个传统社会,个人财产同家庭财产混同。而强制执行程序只能执行个人财产,人被抓了后,财产常被隐瞒转移,是很难分出个人财产的。即使有,也不知道。这两个因素,制约了执行。

      据了解,很多当事人满怀信心,从遥远的地方赶来,拿了判决,结果连回去的路费都拿不到,只好法官自己掏钱给路费。当事人拿不到钱自然四处申诉,原有矛盾没有解决,诉讼内又产生新的矛盾出来。

      副院长陈斯对李红辉的说法进行了印证:“我曾经看到一条新闻,说是佛山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不到10%。我当时非常惊讶,因为即使是佛山的执行率达到7%至8%,这对东莞而言已经是一个不敢想象的天文数字了。”陈斯回忆说。

      2006年,在严峻的执行形势下,东莞中院决定在刑事判决中加大调解力度。一个法官说:“这对原被告、法院三方都有利。自从我们大力开展这项新工作以来,我们感觉法庭上原被告那种剑拔弩张的气息少多了,都可以主动走到一块了。”

      最高法院2007年新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16字审判工作方针,东莞中院的“刑事和解”正是对此方针的践行。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9 A07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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