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审核,可准予律师执业。在人大分组审议时,有很多委员认为“特许律师制”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资格不能特许
□孟 龙
如果在10年前或者更早些时候,给教授、研究员以特许的律师待遇,有其合理的成分。因为那时,律师业亟须发展,人员缺少,而这些法学教授、研究员们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可以弥补人员稀缺的矛盾。不过,从今天来看,教授、研究员弥补这一缺陷显得有些多余了。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这个数量从绝对总数上讲,已经名列世界前茅。
目前,“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无须经过司法考试,只须行政部门审核就能准予律师执业,这是典型的特权。这样规定的荒谬之处,自不待言。首先它对那些千辛万苦才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律师的人是很不公平的;其次它混淆了法律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区别;最后它还必将使律师队伍鱼龙混杂,使人们取巧、走捷径之心大盛,尤其“同等专业水平”更是弹性极大——由谁来认定“同等专业水平”呢?这不是又给某些部门和个人增添了一个腐败的机会吗?
通过制定或修改游戏规则来搞腐败,俗称立法腐败,应该算是一种最高境界的腐败。我坚决反对,律师资格不能特许!
律师资格可以特许
□朱达志
跟国内外各种各样的职业资格考试一样,中国的司法考试在确保律师选拔的公平性上,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现在的问题是,即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就一定具备起码的司法实务能力吗?我看未见得。所谓司法实务能力,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自不待言,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制定法国度;但更重要的是,还应该具备足够强的逻辑能力、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生活阅历。而现在的司法考试,说白了只是法律知识测验,再说白点不过是在考背功。从这个角度上说,允许那些长期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不经考试就获得律师从业资格,很有道理。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还不在于对上述条款的修订是否合理,而在于目前的司法考试究竟该怎么考,甚至有无此必要。
在我看来,律师从业资格根本不需要行政机关去认定。律师是一种自由职业,在接受过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这一前提下,其专业技能是通过实践检验出来的;是否适合从事此项工作,也只能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出庭辩护等实践活动去加以检验,并在此过程中优胜劣汰。因此,现行司法考试我认为是多余的,纯粹是浪费社会资源。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必须是人情练达之士。那些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只知条文,不懂法理,且不谙世事,纵使在司法考试中得了高分,也未必能够成为高明的律师。所以,司法考试一定要搞,也必须另起炉灶,侧重考核、考察、考验申请人的逻辑思辨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心理素质和生活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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