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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韦洪乾
发布日期:2006-1-2   查看次数:588 【字号 】【打印】【关闭

岁末年初,又到了盘点的时候了。
  如果把这一年的法治放到整个社会大背景下考量,我们发现,2005年的司法改革对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其他法治事件无法相比的。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紧密相连,而政治制度的优劣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司法不公现象已经使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到了及其危险的程度,老百姓对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已经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并使执政的合法性受到怀疑,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受到考验和挑战。为此,党的十六大及其三、四、五中全会,都把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执政党已经明显感知到,司法改革的缓慢已经影响到中国的发展与稳定。
  2005年的司法改革突出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准则与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处处显现出人性的光芒,可以说把保障人权的宪法准则落实到了极致,重点解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以恢复和赢得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进而稳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有专家认为,2005年的司法改革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司法改革的政治属性
  司法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体制、国家机关、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必将触动现行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预算与拨款、权力的配置等制度,因此,应当有一个直接领导、规划、协调全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机构。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进行的十余年时间里,并没有类似的机构承担起这个责任,致使司法改革长期以来缺乏总体的规划与部署。
  对于这个统领机构如何设置,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方案。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提交议案,建议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机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专家还设计了两个方案,一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司法改革,二是设立全国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显然,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学者的建议引起了中央高层重视,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担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意味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已经诞生,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按既定目标推进的司法改革模式最终确立,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这是历年来没有的。
  北大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司法改革的统领机构之所以单列而不是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因为执政党把司法改革列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内,并把司法改革当作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司法改革的民主趋向
  2005年8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宋士奎,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贪污、私分国家资产共270余万元。起诉后,被告人宋士奎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今年5月1日起实施。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第十部分“司法民主”指出,“中国司法通过实行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陈卫东认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改革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与法官不同,陪审员直接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社会的大众观念和道德准则,弥补了法官在思维上单纯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局限,与审判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同时,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司法腐败。

司法机关的人事话语权
  改革总要和人联系在一起,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在改革中既得利益能否保留?还能获得哪些改革利益?自己施展才能的平台是否在改革中得到扩展?升迁的机会是否增加?人应当是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司法改革也不例外。
  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任命孙谦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姜二人皆是由高检“空降”到省级检察院担任“一把手”的。此前,孙在高检副检察长职位上刚刚一年,姜是高检公诉厅厅长。
与姜伟一同“空降”黑龙江的南英,曾担任高法再审刘涌案的审判长,“空降”前是高法刑一庭庭长,现担任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
  而此前省一级司法机关的“一把手”空缺后,大多是党政出身的官员补缺,而非司法系统内产生。
最高司法机关的做法具有很重要的示范作用。目前,省一级检、法机关也加大了对下级机关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在下级司法机关领导职位空缺时,积极向党委推荐系统内的干部。有人做过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空缺的领导职数90%以上是“协管的”,也就是说,填补空缺的领导职数,检、法机关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
  显然,司法机关“空降”干部的背后,是各级党委的支持与配合。一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对记者说,执政党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对司法机关往往是“高看一眼、厚爱一层”,譬如要否定司法机关上报的人事方案,必须是市委“一把手”亲自定夺。
  除了空降,还有一项改革措施,就是从下级遴选司法官。以前高法、高检机关补充人员大都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包括省一级司法机关补充司法人员,也基本是这个路子。这样做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造成司法人员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司法经验。因此,今年“两高”政治部有关人士在媒体上表示,今后补充人员主要从下级院中遴选。“空降”和从基层院遴选,实现了司法官的双向交流,对整个司法队伍的影响具有深远意义。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省级法院、检察院开始面向全省法院、检察院遴选司法官。一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对记者说,他有18年基层审判经验,目前他正准备参加省高院的考试,他的目标是省高院的审判员。

人权保障的司法实践
  2005年1月1日,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六、七条规定,对于以房产为抵押的银行贷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时还贷,银行通常的做法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房产,但如果这个抵押的房产是贷款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却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银行的这笔贷款,法院不给兑现。
  对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舆论普遍叫好,认为解释给2005年的司法改革开了一个好头,是去年3月份人权入宪以来,在立法层面上构建人权保护制度的一次突破,体现了生存权压倒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据记者了解,银行业对高法的这个解释反映强烈,整个银行业使出了“浑身解数”,多次与高法“协调”,要求修改解释,但高法一个字也没改。
  类似生存权压倒债权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改革是2005年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司法上的体现。
可圈点的保障人权改革还有:
  收回死刑复核权。高法将采取何种方式复核?是行政化的审批还是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否是一个准三审?死刑复核中,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介入,如何介入?曾任高法副院长,现任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大要案专案组负责人的刘家琛对记者说,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存在不同的主张,我个人的看法是,死刑复核程序目前还不需要改造为三审程序,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世界刑罚宽缓化的大趋势下,在少用和慎用的前提下,还应从多个方面来降低死刑在执行时给犯罪人带来的恐惧和痛苦,要讲究文明行刑。就死刑的执行方式而言,1979年刑诉法仅规定了枪决,而1996年的刑诉法则规定了枪决和注射。因为注射方式需要的基础设施及条件不同于枪决,现阶段尚难以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罪,主要是一些地方由于设施不到位确实存在一些罪犯用注射的方式执行,一些罪犯用枪决的方式执行。
  特别备案审查制度。湖北京山县农民佘祥林的11年冤狱,对中国高层的震动是空前的。佘祥林冤案展示了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整个司法流程中几乎所有环节的漏洞,是一个值得司法改革方案设计者仔细考量的标本。有专家认为,高检的反思最到位。高检认为佘祥林“杀妻”案等很多冤案都是由当地政法委协调的案件,由于受地方人、财控制,很多基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受到干扰,不能独立办案,为此高检出台了一个“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今后经过政法委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等五类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
  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手中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被称之“同案异判”。为此,河南、四川等地法院率先试行了“先例判决”制度:经过有关程序审核、由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对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判决”进行裁判,认为不应参照“先例判决”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参照“先例判决”,造成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立案大厅的一名法官对前往采访的记者说:“每天都有不少准备打官司的市民来查看这些‘先例判决’案例,有些市民仔细研究了与自己相似的案例后,又结合自己的案子综合对比分析,认为胜诉的几率大才起诉,机率小,就采取调解的方法将问题妥善解决。‘先例判决’是活教材,比法律条文效果好,一看就明白。”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1-02 B02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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