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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决策主体起论争
□本报记者 袁 婷
发布日期:2007-6-11   查看次数:1059 【字号 】【打印】【关闭

    将于6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立法机关一个月内收到19万余条意见,这个数量甚至超过《物权法》。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进行权衡,曾引发激烈争论。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并重,这个争论既是学术争鸣,又是利益博弈。
  
    2007年5月28日上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与法研究基地”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名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学术研讨会”。组织会议的李老师说,这个研讨会主要邀请主持劳动法律关系工作的一线工作者参加,希望透过他们的实际案例和工作体会,寻求当前劳动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案。类似的会议,在这里已经举办了三次。

是专家闭门造车还是走群众路线

    在这次会上,受邀参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一位著名研究员发言,引发了争论。他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工作已经20余年,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他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研究”、“中国的宏观经济问题”及“国有企业改革”等课题上,是国内重量级经济学家。他曾就宏观调控问题致信国务院总理,引起媒体和社会较高的关注。

    在5月28日的会议上,当主持人邀请这位研究员做自我介绍并就当天的议题谈谈想法时,研究员说:“我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多,在今天之前也没有学习过这个草案,今天是学习、吸取营养来了。”

    这番发言引起了另一位参会嘉宾的不满。代表北京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参会的许女士当即表示:“为什么今天来参会的大部分人士都‘云里雾里’。我感觉,今天的会议从规格到水准都与清华大学的名望不符!”

    许女士的话,引得一些参会嘉宾频频点头。社科院的研究员则不同意许女士的看法:“我觉得今天的会议恰恰好在没有请来更多权威学术专家。现在一些法律草案的讨论会、修订意见征询会都开成了专家座谈会,我觉得反而像这次请一线工作者来讨论的会议才是一个好的趋势。”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沈原教授随后也对许女士的质疑进行了解释,他说,当天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一线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所以刻意避免邀请更多学术专家。

    然而,沈原教授的回答似乎并没有让许女士满意,她坚称高规格、高水平的学术讨论很有必要。社科院研究员则再次反驳:目前立法应避免专家闭门造车,应走群众路线。

    于是,这场研讨会引发的争论,逐渐由当天的会议规格升级为立法决策中专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等深层问题。

只有专家才能看懂的立法并不成功

    “我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就有深切感触,一些法学专家不和法学界以外的人讨论草案,我几次想和法学家探讨《物权法》草案中的几个问题,但都被拒绝,理由就是你不懂法学。我作为一个经济学者,一个与法学联系比较密切的学科的研究者,尚且被拒之门外,那么普通的群众想要和草案的草拟者对话,表达意见,可以想象有多么困难!”这位研究员激动地说。

    研究员的话得到一些嘉宾的认同。一位来自广告公司人事部的一线工作者说,自己虽然从事人事关系管理工作,但对于劳动合同法还不太懂。她觉得虽然草案也向社会征集意见,但征集意见的做法还是偏于高端,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人难以读懂草案,最后还是由专业人士来讨论。

    许女士再次发言:“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是不能被取代的,社会各个阶层都有独立的意思,如果没有专家来进行分析、取舍和平衡,那没有一部法律能顺利出台。”

    社科院研究员反驳说:“我们现在有些专家成为某个行业的代言人,更有甚者成为某个企业利益代言人,这样的专家立法公平性可想而知。比如强调保护家政人员的劳动权益,我自己请保姆,如果我来拟法律,如果强调保护保姆,我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损失。比如电信行业需要立法,如果专家身兼企业顾问或者行业协会管理者,他有行业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在,那么他在草拟法律的时候,如何保证公平,保证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专家进行博弈,立法就会成为利益博弈、互相妥协的结果。”

    研究员的话再次激起热烈讨论。一些嘉宾表示赞同研究员的意见,而几位律师则坚决地站在许女士一边,捍卫法律专业工作者在立法过程中的尊严和贡献。一位女律师表示,不用说最近的一部《物权法》,之前《合同法》、《婚姻法》的出台,都有无数的法律工作者参与意见、反复修改。比如当时对是否将“第三者”写入《婚姻法》,社会上的意见截然不同,正是专家从社会稳定大局着眼,选择了现行法律的表述方式。

    研究员进一步解释自己的观点:“我从来不否认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但我认为现在的问题是有一种倾向,那就是只有法学家才有发言权。法律确实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学科,但像《劳动合同法》这样与我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如果只有专家才能看懂,才能说明白,那么这样的立法并不成功。”

    研究员的这番话终于博得会场暂时的一致认同。

立法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

    其实,这次研讨会上的争论焦点,如何开门立法、谁是立法决策主体、立法决策的民主化问题,不仅是近两年来的热门话题,也正伴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三审一路走来。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我国第十三部面向社会开门立法的法律草案。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年4月24日,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三审。目前社会上热议的正是草案三审稿。当时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后,一个月内共收到各地群众的意见共19万余件,关注度甚至超过《物权法》。

    著名劳动合同法专家、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说,社科院那位研究员所谈的专家代表不同利益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根本宗旨“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论上,也有所体现。

    “从草案公布开始到现在仍然在争论的一个问题,这次三审的时候也提出来,就是这个法律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保护。一种倾向是主张立法基本的宗旨应该是劳动者权利保护,我的基本想法也是这个。另一种倾向是双保护。争论比较激烈,这些意见在二读和三读的过程中,立法机构都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各种有益的可行意见,在这方面,草案越修改越接近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说。

    王全兴教授说,其实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或任何一部法律,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会给予保护,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重“双保护”表述,有的重“单保护”表述。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不保护他方当事人。

    王全兴教授和常凯教授都赞同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采取“单保护”表述。“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王全兴教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常凯教授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本宗旨应该是劳动者权利保护,这是不能变的,对于企业也保护,但应是在劳动者保护的基础上。他认为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不高而且是比较低的,不能长期这样下去,那样对企业自身发展、国家竞争力都是不利的。

    王全兴教授介绍说,当前确实有一些法学家主张“双保护”,强调保护企业利益。主张“双保护”表述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是合同的一般属性,而劳动合同也应具有这种属性。劳动法在总体上已经强调偏重保护劳动者,所以单个的劳动关系法如劳动合同法,偏重保护的程度应弱化。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并非都是弱者,实践中经常出现高管人员、技术人员随意跳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现象,“双保护”表述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等。

    对于这种观点,王全兴教授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强资本、弱劳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虽然高素质劳动者的地位相对高于普通劳动者,但在劳动者中所占比重很小。并且他们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远远少于企业侵害劳动者的现象,故只需对高素质劳动者随意跳槽等行为做出限制性和惩罚性规定,不必为此在立法目的中做双保护表述。他说,单、双保护说法之争,既是一个学术争论,也有利益博弈。

草案见证立法决策民主化

    由此,法律草拟者与立法决策主体的关系变得微妙。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锡锌认为,法律草案草拟者从立法机关到专家再到普通学者、一线工作者以及公众最大限度参与,见证了立法决策主体民主化的历程。

    王锡锌将立法机关独自立法比作“关门立法”,“关门立法”造成的法律滞后和不公正在一段时间内比较突出,因此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立法随后广泛出现。《合同法》的制定是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典型。

    北京大学一位博士研究生在论文中指出:“在1979年至今的立法快速发展时期,立法工作中专家参与的程度,参与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都是以往时期所不能相比的。但专家在参与立法活动时也表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专家在很大程度附随于立法机关;其次,专家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比如《合同法》草案后期的修改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去满足各部门的利益分割,而专家的参与程度略显不够;第三,专家的选任在公开和程序的公正方面,难以采取制度化的运作方式。”

    从“关门立法”到最大程度地吸纳公众参与的进程中,有两部法律法规值得特别提出。一个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案。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已收到4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专家建议稿。而中国人民大学版本的专家建议稿,是由法学博士孙邦清在江伟教授的指导下直接起草,成为普通学者立法的典型。

    前不久,广州市公布《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走到公众参与立法的前沿。《办法》规定,在政府制定规章过程中,鼓励全方位、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并且设置一系列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机制。北大王锡锌认为,这从制度上给公众参与打开了大门,传统思维下的闭门造车将被废止,政府的操作空间、部门利益将极大缩水。

    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来说,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成为见证立法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另一代表作。据国务院法制办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透露,草案第三审的修改主要属于技术性的问题,有望在6月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6-11 A07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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