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中有五类程序性权利易被当事人滥用:
一是起诉权。滥用起诉权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阶段中权利的滥用,包括无诉的利益而起诉、反复起诉撤诉和多重起诉等多种形式。滥用起诉权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时甚至还会导致各法院因认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威胁司法的公信力。
二是管辖异议申请权。表现为当事人明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仍然以种种于法无据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在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的理由是被告公司住所地虽然在本地区,但其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区居住。
三是申请回避权。由于审判人员无权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因此即使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明显缺乏依据,审判人员也要中断诉讼程序。目前,当事人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也应引起重视。如一案中被告以审判长与另一被告住在同一小区为由提出了回避申请,在院长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之后,该当事人还要提出复议申请。在给该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自己也承认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仅是个人担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是上诉权。滥用上诉权是当事人对一审诉讼程序终结阶段权利的滥用。表现为服判或明知二审将维持原判的当事人为拖延执行时间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行使上诉权。其后果极易造成执行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几个月之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当被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在二审诉讼期间转移一空。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上诉权转移财产的案例。
五是其他非典型性的程序权利。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这些权利,在法律上这些请求是否可以称其为权利尚存疑问。例如在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以有病为由申请延期开庭。
滥用程序权利的类型很多,由此造成的损害也非常广泛。一方面,当事人会因此增加诉讼成本,遭受财产、精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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