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商务部被告上法庭。原因是:河南宝丰酒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举行“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将一纸诉状递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
商务部此次的评选活动是继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认证、全国牙防组和牙防基金会为企业“认证”之后,公众对品牌认证、品牌评选的又一次质疑。
面对指责,商务部快速做出回应:“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但此时已难掩一浪高过一浪的议论。
“中国名酒”评选被暂停
早在去年,商务部就开始着手“中国畅销名酒”的评定活动。
今年4月12日,商务部通过媒体公布“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在这份“中国名酒初选名单”中,多种传统“中国名酒”包括贵州董酒、河南宝丰酒、武汉黄鹤楼酒等都不在其列。
对此,宝丰等多家酒业认为:商务部的此次评定对一部分酒企业很不公平。在评定之前,原本一些实力相近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社会同样的评价和赞扬,评定之后,站在一起的企业突然一下子飞上了枝头,光环照身。而我们并不比它差,甚至比它强,但是要接受“它不是名牌”的评点。
“有些酒产品生产企业实际上符合商务部设定的参评条件,但由于对商务部的违规行为进行抵制,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参与评比。”宝丰酒业透露。
宝丰酒业诉状中称:商务部未经过任何公开、公正的程序就推出了“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构成了对包括宝丰酒业在内的多家传统“中国名酒”生产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限制。而且商务部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严禁开展对企业进行评比活动的多项相关规定。
面对宝丰酒业的起诉和公众的质疑,商务部做出了积极回应。
5月16日,即接到起诉的第二天,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王新培表示:“关于名酒的评选,中国商务部非常重视企业品牌工作。商务部有一个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酒类品牌管理和培育工作也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开展中国名酒的评选行动,出发点是激发酒类企业珍惜品牌的自觉行动,能够为酒类的自主品牌创新建立一种推广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次名酒的评定,重视过程的评判和整体的评定,公开透明、程序严谨。”
紧接着5月17日下午,商务部公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商务部将在继续做好品牌创建工作的同时,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
名牌评价权力来自哪里
“商务部暂停了这次评选活动,但并不能否认其行为违法,我们还会将起诉继续下去。”宝丰酒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商品种类越来越繁多,人们耳熟能详的各式各样的品牌评选、企业评选也越来越多。从中消协的“3·15认证”到牙防组的“认证”;从“中国名牌”到“国家免检产品”、“中华老字号”……
对于门类繁多的评选活动,周泽认为:“政府部门组织企业的评选活动是违法的。商务部的此次活动,把应该处于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人为地通过评比等级划分,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是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1996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发了多个文件,就是禁止对企业进行评比。而他们这种评比,与党中央、国务院这些禁止评比文件精神是相违背的。”
“一方面,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另外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行政行为来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就是违法。”周泽表示,这与普通公民和一般法人的行为还有一定区别。对一般公民和法人而言,只要法律上没有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国家机关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授权和依据,但是并没有哪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有组织企业进行评选的权力。
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的评选活动提出质疑的还有张显峰律师。
张显峰认为:“法律规定,如果你认证的这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话,你要有连带责任。认证完了之后,对于它后面的质量变动没有跟进的话,也有连带责任。按照法律精神,我们现在的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对这些评出的名牌产品,都应该有连带责任。在山东,有一个当地政府部门给一个商场立了一块牌子,‘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后来这个商场收到了投诉,当地政府就承担了连带责任。”
对商务部此次“中国名酒”评选活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表示:“市场是私权交易的场所,政府作为一种公权,是维持秩序的。如果政府介入私权的交易,那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事。说得更严重点,就是滥用权力。”
早在2004年,张树义就对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也同样质疑设定名牌评价的权力来源于哪里。
“政府成了企业的促销员”
“名牌是市场‘淘’出来的。”张树义教授说,如果是由政府评出来的,那么政府就起到误导的作用,会扰乱消费者的选择。
张显峰律师认为,如果有政府组织企业的评选,那么“政府就成了企业的促销员”。政府出面帮着企业做促销,让A企业和B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壁垒,A企业通过政府支持竞争上更有优势,B企业因为没有参加这个评选,或者没有条件参加评选,竞争上就处于劣势,这不符合市场原则。
针对商务部“中国名酒”评选活动能否影响到白酒行业正常发展的问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勇告诉记者:“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到白酒行业的正常发展。”
据业内人士反映,此次商务部先是以“中国畅销名酒”的评比开始,继而又突然打出“第六届中国名酒”评选的旗号,已经在白酒界造成了巨大的混乱。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中国8800多家白酒企业中的绝大多数被剥夺了参评“第六届中国名酒”资格。而从不足企业总数1%的区区81家中产生36家入围企业产品,由于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已经引起了业界的强烈质疑和抵制。而一批没有参加评选和已被初选淘汰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已受到巨大干扰。
马勇表示,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来主导评比,引导、促动行业发展,这种做法还可以理解。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主要是由市场来遴选。政府部门更应该做好公共服务、监管市场的工作。具体到白酒行业,政府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市场的监管、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进行培训,比如通过开设讲座等形式讲授法律知识、介绍国外先进营销经验等等,通过培训传授知识,提高企业素质。
张显峰律师也认为:“计划经济阶段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消费者和企业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督不发达,信息不发达,谁有话语权?政府。政府这样做还是有积极意义的。而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了,这种评比就没有必要了。”
针对商务部“开展中国名酒的评选行动,出发点是激发酒类企业珍惜品牌的自觉行动,能够为酒类的自主品牌创新建立一种推广和保护的长效机制”的说法,张显峰表示:如果是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而产生的名牌,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品牌保护。但不能无论是不是品牌,由政府冠以“名牌”的称号,就对其进行保护。
周泽表示,在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进程中,政府应该反思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发挥积极作用。
评选与利益
除了商务部做“中国名酒”的评选活动外,白酒今年也第一次进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的评选目录。类似于这样的评选还有农业部的“中国名牌农产品”、国家工商总局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等等。
张树义教授认为,政府部门做评选活动实际上是权力寻租,“没有三分利,谁会去做?”
虽然商务部一再宣称此次评选公开透明、程序严谨,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但还是遭到了质疑。
在商务部下发的《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中,参评企业除具备国家对酒类生产强制性许可手续以外,还要填报是否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证书、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证书、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证明”等。
据知情人士透露,要获得后面这三种证书则要交纳几千至数万元不等费用。由于这些证书对企业并无实际意义,又无法强制,在全国8800多家白酒企业中,绝大多数没有领取这些证书。而有些没有相应证书的参评企业为了获奖,就去花钱买证。这是在变相向参评企业收费。
与“中国名牌”评选有着密切接触的知情人士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中国名牌’的评选也存在着‘公关’情况。一般都是在本行业内做得有点水平,但又没有足够自信能评上‘中国名牌’的企业会‘公关’。因为‘中国名牌’的评选对申报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有一定要求。”
此知情人士还透露:“现在还产生了‘公关中介’,企业给他们一定费用,由他们去‘公关’。”
张显峰律师告诉记者,向他开通的中国名牌投诉热线投诉的企业很多,其中有不少就是交了“公关”费用、连入围名单都没有进入的企业。
期待公正的民间组织
面对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各种各样的评选活动仍是屡禁不止。张树义教授认为,因为市场有这种需求。消费者与商品生产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面对商品的海洋,消费者对商品了解很少,就需要借助一些信息。而政府的各种评选活动就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但这种提供信息的事不应由政府来做,而应由市场内生出一些组织。“但政府承担起这项职责后,市场就很难内生出提供信息的组织。”
周泽律师认为:“应该由民间组织来做这种评选,政府要去监管,要审查评比活动是不是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
《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规定,认证机构必须要依法设立,并且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构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可是在多数评选活动当中,组织评选的协会都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务部这次的评选活动,是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一起组织的。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纠缠不清,共同做这个活动,就混淆了国家行政权力与民间组织的界限。
而对于民间组织的公信力,能否承担起各种各样的评选、认证,张显峰律师认为:“我想福布斯评全球500强,一开始也不是大家都信了,但是后来政府都拿它来参照,就是有公信力了,这是慢慢培养的。但是我们不能拿政府的公信力来作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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