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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放鸣:巴黎银行曾向其行贿
发布日期:2007-5-14   查看次数:339 【字号 】【打印】【关闭

      5月28日出版的财经报道,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副司长、金融司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三次接受法国巴黎银行给予的贿赂款,总计美元12.8万元。

      2001年财政部发行欧元债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刘敏,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由于各家银行竞争很激烈,迫于业绩压力的刘敏决定买通徐放鸣。刘敏在提供贿赂之后,要求徐放鸣在财政部确定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过程中,“不要对法国巴黎银行持反对意见”。结果,巴黎银行成为包销银行之一。

      引人注目的是,徐放鸣案发被捕后,法国巴黎银行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负责人,以拓展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份额。而《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第一条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视为“严重犯罪”,对其制裁可包括刑事追究或经济处罚,以及民事或行政制裁。但事实上,刘敏行贿中国财政部官员一事,由于中国司法机关并未对外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无论刘敏本人,抑或其供职的法国巴黎银行,均未受到法国官方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财经)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6-04 A15版 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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