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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过铁路被撞身亡 铁路局判赔八万六
发布日期:2007-4-30   查看次数:212 【字号 】【打印】【关闭

    家住湖北襄樊市樊城区的董某母女二人在途经武汉铁路局焦柳线时,从涵洞上方的铁路线上穿行,与一趟货运列车相撞,二人当场死亡。事后,被害人家属向襄樊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董某、乔某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危害了铁路运输安全,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有重大过失。被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运输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事发地段的照片证明,该地段存在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事发地段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铁路运营单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防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事发地段铁路线路上行人逗留、行走、通过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消除,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8.6万元。
(陈煜儒)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30 A15版 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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