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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有待“纠偏”
刘义军 黄仁昌
发布日期:2006-2-20   查看次数:734 【字号 】【打印】【关闭

  我们在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控申部门工作,最近接待了 11 起关于农民要求重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访案件,这是先前没有过的。

  据上访人员介绍, 2000 年时,因为种地负担重、入不敷出,他们外出打工,就把承包的土地主动交还给村委会。现在情况变了,上访者郑老汉说:“以前种地,一年到头,老婆孩子齐上阵累得瘟死,年底缴完这集资那提留,自己几乎剩不了点啥。过去向地里运农家肥、收庄稼,都是手推肩挑,耕种是铁钗剜、耩子耩。现在不一样了,耕、种、收、浇灌等重体力活用手扶拖拉机就可轻松完成,种的时候多施些化肥,苗子出来再打上除草剂,等着收就行了,收成全归自己,谁不想多种几亩地?”

  上访农民举了一个例子。农民王某,因为夫妻俩开的饭店效益不错, 2001 年初想把承包地退回村委,但村委不要,可今年春节后转手一包,四亩地一年就可净赚 1500 元,他正为村委没有收回自家的承包地而庆幸。

  免征农业税后,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种苛捐杂税也都取消,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国家还给予补贴。显然,现在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民来说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外出打工还可以出租给别人,带来一些收益。所以,先前把土地交还给村委会的人,迫切希望重新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村委会不同意,引发农民上访。

  为了给上访农民满意的答复,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走访了一些专家。那么,这些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缴”给村委会的外出打工农民,现在重新要求取得土地承包权,是否能得到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

  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这条规定,这些上访农民无权再承包土地,只有等到原来的承包期满,才有权承包土地。

  让上访农民困惑的是, 2000 年以前,有的外出打工农民一走了之,将承包地撂荒,现在回来后竟然不费力气取得了承包权,与撂荒者相比,这些主动将土地交给村委会的农民感到吃了大亏。

  令上访农民气愤的是,法律竟然不支持他们,却支持那些撂荒土地的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弃耕、撂荒的农民,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村委会已将撂荒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撂荒者以村委会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的,法院也予支持。

  安分守法的农民吃了亏,根源竟然是我们的法律。他们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希望给他们撑腰。

  我们与乡镇政府取得联系,并和村委会进行了协商,他们答应妥善解决,决不会让农民赴省、进京上访。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2-20 A06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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