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当天,大都是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将被告人释放。此时,审判人员会要求被告人向法院写下“在上诉期限内保证不上诉”的保证书。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诸多弊端。
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6条在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被告人在上诉期内遵守“不上诉”的规定。法院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要求立下“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的保证书,是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法院把被告人保证不上诉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并无法律规定可依据。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容易造成被告人的脱管失控,影响二审程序的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对取保候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法院对已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并没有将取保候审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而直接由被告人的家属将其带回。由此,产生取保候审被告人的脱管失控,易给社会治安带来危害。同时,因检察院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产生,这样必然给二审程序的开展带来妨害,影响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
有损法院所作判决的威严。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在十天的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后才生效。既然缓刑判决已经作出,就不应再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将被告人释放,而应维护所作判决的威严,待判决生效后当然地将人释放。
为了确保缓刑执法活动的规范有序,更有利于对缓刑罪犯的管理考察,防止执法衔接中出现差错,法院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并无必要用取保候审的形式将被告人提前释放,而应在其上诉期限届满后放人,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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