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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GDP”考验中国环保问责机制
□智 敏
发布日期:2007-2-12   查看次数:1487 【字号 】【打印】【关闭

    2006年12月9日,在北京展览馆举行的2006绿色中国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绿色GDP课题研究小组”获得特别奖,他们的研究成果——《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则是中国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

破除对“GDP”的盲目崇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然而,一些地方为追求所谓的“政绩”,盲目崇拜GDP增长数字,大上高消耗、高污染项目,导致环境不断恶化、资源瓶颈日趋明显。

    2006年9月7日,一份由我国11位著名专家、学者历时两年多调查、统计得出的,反映2004年GDP的中国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向公众发布。

    这份报告展示了中国首次将环境污染成本纳入GDP核算的基本方法和主要核算结论。我们从报告中看到这样一些数据:

    2004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是5118.2亿元,占GDP的比例为3.05%。其中,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198.0亿元,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862.8亿元,固废堆放侵占土地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为6.5亿元,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9亿元,分别占总污染损失的42.9%、55.9%、0.1%和1.1%。

    2004年全国由于大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以及约25.6万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

    水污染方面,粗略的估算表明,由于饮用水污染造成的农村居民癌症死亡人数为11.8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7.8亿元。此外,由于喝不到安全饮用水患介水性传染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7亿元。因此,保守估计2004年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健康经济损失为178.6亿元。

引进“绿色GDP”先进概念

    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GDP增长了10多倍。但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消耗增长了40多倍。我国单位资源产出水平仅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20,而单位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则是发达国家的8~9倍。

    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以GDP为政绩,追求数量增长而不是质量优先,绿色GDP的核算并没有获得所有省份的支持。

    所谓“绿色GDP”,就是传统GDP扣减掉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以后的GDP,能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可为综合环境与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从而制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据了解,国际上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联的资源环境核算,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目前已对“绿色GDP”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而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长期以来,环境代价到底有多大,一直只停留在粗略的估算水平上。因为缺乏权威性、科学性,这种估算难以成为发展决策和政绩评价的依据。

    2006年9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第一次客观描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下环境成本的真实状况。这一系列数据把原本说不清的环境“糊涂账”变为说得清的“明白账”。

呼唤环保问责机制日常化

    2006年11月24日,国务院对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引发松花江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极大关注。

    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要想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治气、治水也要“治吏”,要对破坏环境的官员实行问责制。

    2006年年初,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通过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和责任追究,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付出应有的代价。

    不久后,中组部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明确提出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绩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一切都表明,一场环境保护问责风暴正在华夏大地掀起。

加强环保法律处罚力度

    1996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

    但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不少环保法律,都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制定的,以目前的状况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这就造成许多污染企业宁交罚款,也不愿设立使用除污设备的后果。

    为了解决环保法律法规偏“软”,赋予环保执法部门的权限不够,对污染企业不能形成足够震慑力的问题,专家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做“根本性”的修改,并将之上升为国家基本法。

    而其他多部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计划。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的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表示,今后5到10年的时间,中国多部环保法律法规原则上都要进行修改,还要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形成覆盖环保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2-12 A07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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