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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超售背后是利益博弈
□本报记者 袁 婷
发布日期:2007-1-21   查看次数:1515 【字号 】【打印】【关闭

    超额售票是航空业存在数年、以拉动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现象。一位消费者状告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将这个经济现象背后的“行业惯例”拉到了台前。

    消费者纷纷向行业惯例“开炮”,法院感到棘手,于日前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座谈会。主持人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马勇进,到会嘉宾是多位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各位学者就这个“行业惯例”的合理与滥用展开了论战。

超售背后的行业惯例

    2006年7月21日19点左右,肖先生手持一张南航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机票来到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办理登机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无法登机。随后一位姓王的值班主任告诉他,机票属于超售。

    对于超售机票,值班主任的解释是:“我们有内部规定,每次航班允许超售3%至5%,而且这也是国际惯例,各大航空公司都在卖。”肖先生要求值班主任出具了一张“CZ3112机票超售”的书面证明。最后,历经周折改签到了下一航班,同时被升到头等舱。

    在值班主任的解释中,肖先生第一次领略到超售是“行业惯例”这个概念,此后不久肖先生决定和这个词“较真”。肖先生认为,南方航空公司明知飞机已满员却继续销售机票,不能冠以“国际惯例”为借口,这属于欺诈消费者。因此起诉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朝阳法院马勇进庭长讲到这个案子时说:“根据互联网上的信息,机票超售现象最早出现在2002年,从那时起几乎每到节假日等航空客运旺季都有些乘客因机票超售而无法登机,进而与航空公司发生冲突。因为航空涉及范围有限,超售没有在社会上引起人们的关注。现在,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航空公司以及从业人员不能给予满意的解释,用以往国际惯例的说法来敷衍,更可能激起消费者的愤怒。”

    一个出现已有4年的经济现象,如今被推上法律平台,并在逐层深入的探讨中被直指“行业惯例”的核心问题,在马勇进庭长看来,这是该案件最具启发意义的一点。

行业惯例的经济学意义

    “就航空公司来讲,超售是通行做法。国际商会有一个统计表明,每1000名旅客中有一名旅客因超售而不能登上飞机。超售最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到1978年美国民航局长强行推行超售,从美国开始推广到全世界。”中国民航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董念青主任说。

    在消费者一片“超售属欺诈”的抨击声中,中航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副经理、中国民航法研究会副会长聂颍道出了航空公司的苦衷:“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热点航线的飞机票很紧张,上飞机以后却发现空20多个座位,航空公司因此受到很多指责。”

    聂颍说:“出售100张票,但有20多个乘客不登机,这对于乘客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却是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从手工票到电脑票在热线航线出现超售,国际上通行这种方法,因为确实节约了社会公共资源。比如我们估计航班有5%的旅客会不来,可能放出超售3张到两张票,这样一旦5%的旅客没有登机,航空资源没有被浪费。如果这架飞机的客人都来了,就形成超售,这时我们要有补救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说,“超售”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业惯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社会资源使用的最大化。董念青认为,对航空公司而言,超售显然增加了其收入,提高了座位利用率。同样,超售也给原本不能买到票的旅客带来方便。这些有利的方面,是超售这个“行业惯例”得以在发达国家保留下来的原因。

行业惯例的利益变形

    行业惯例真正被消费者诟病的不是行业惯例本身,而是行业惯例被滥用了,衍生成企业的一种“免责理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武高汉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

    他说:“经营者在引用国际惯例时,对消费者比较有利的条文几乎都不引进,所以我们认为经营者在引用国际惯例时涉嫌扩大自己的利益。比如国外对于超售的赔偿也有惯例,这一点国内经营者并没有向介绍超售那样用心介绍过。”

    据武高汉介绍,国外航空公司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超售时制定了充分的赔偿措施。比如,补偿一张票或者相同的金额。欧盟规定则更加具体:航程在1500公里以下的,消费者可以得到250欧元的补偿;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内的,消费者可以获得400欧元赔偿;航程超过3500公里消费者得到600欧元的赔偿。但超售的惯例引入我国之后,国际惯例似乎成为了航空公司的一个免责理由,航空公司不赔偿,能尽快安排下一个航班已属解决比较好的了。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主任邱宝昌说,国内企业引用行业惯例更像是免责条款,表现在他们不重视合理补偿,没有拿出诚意和预案,不能以经济舱、普通舱调换成头等舱就是补偿,这并不是合理解决,也不能说明乘客放弃了权利的主张。

让行业惯例符合市场规律

    北京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弘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行业惯例之所以被国内企业加上了不能承受的重量,是因为企业利用行业惯例来规避商业风险。如果不超售,飞机也没有满载,那么航空公司就会有损失,它的利润空间就会缩小,这是一种经营风险。如果超售,航空公司就会减少这种损失,援引行业惯例而减少公司对于乘客的赔偿,也就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说:“商家在商业运作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这种自救行为的存在应当不以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让商家规范自己的自救行为,显然不能靠道德说教。赵弘说,最好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问题。如果行业惯例也用市场规律,商家自然会谨慎采用。比如说,商家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加大商家引用行业惯例的成本,假如消费者胜诉了,商家付出了高额赔偿,成本增加后它就会主动修改条例,以免再次付出高额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22 A08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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