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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异地审判:中国司法史上独特的风景线
□李克杰 叶 雷
发布日期:2006-12-30   查看次数:977 【字号 】【打印】【关闭

    2006年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位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面对高官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司法模式就是异地审判制度。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面对高官腐败,为防止地方干扰,确保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12月2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高官异地审判:中国司法史上独特的风景线
□王继学

    通常,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是原则,异地审理是例外。不过,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高官接连落马,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实行了异地审判,形成了一道司法史上罕见的、非常独特的风景线。

    对腐败高官实行异地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异地审判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洞察和把握。立法者十分清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地方党政部门、人大机关、群众团体,以及这些单位的有关人员,都有干涉和干预司法的权力和机会。因此,异地审判的初衷便是排除审判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不当干扰,有利于审判独立,进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对腐败高官实行异地审理,尽管还有一些实际困难,有些地方和环节还需要不断协调和完善,但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表示,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高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这说明,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形成了共识,普通老百姓只是猜测,司法官员的看法更具理性,因此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异地审判制,只不过是顺应时代需要罢
了。

    当然,对腐败高官频频实行异地审理,会使人产生为了追求公正、不惜牺牲效率的看法,让人感到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淮南中院就曾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他们不愿意审理刘家义一案,因为审理这样的案子花费很大;而王有杰专案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说,其实,异地审判的困难不在审判环节,而是侦查环节,一个省的检察官到另一个省去办案,有经费方面的困难,有人生地不熟的困难,“高官腐败进行异地审判,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按道理讲,在中国的土地上,不管在何处审判,其审判结果在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而事实上,由于保障司法机关赖以正常运行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就很难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美国司法委员会主席欧文·考夫曼在《维护司法独立》一文中认为:“不能要求各级法院为了生计手捧帽子,向他们的主要的诉讼当事人(指政府)乞讨。”因此,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的关键,并不在于逃避似的对腐败高官实行异地审判,而在于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功能的实现。唯有这样,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

异地审判应尽快从惯例走向制度
□李克杰

    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其中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省市内异地审判,已是相对固定的审判模式,成为司法惯例。

    对腐败高官异地审理,跳出了受审高官的“势力范围”,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使腐败高官受到应有制裁,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正如专家所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更没有一项完善的制度可供遵守执行。因此,目前的异地审判多为相关的检察、审判机关针对个案具体协调、单个办理。这样以来,不仅造成异地审判案件范围的窄小,而且有时还出现协调不力,检察与审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造成司法尴尬,浪费司法资源。其实,从保证司法公正的角度讲,异地审判的对象不应仅限于高官腐败,在特定地区或特定部门任主领导职务的官员,比如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及公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犯案,都应当本着公正的原则,防止人际关系和残余势力的非法干扰,实行异地审判。而对“较低级”官员的异地审判问题,往往容易忽视,难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而事实上,地方“实权”官员的影响力是不能低估的。地方官员虽然官职不大,但往往由于问题本来就不十分严重,更容易受到不当影响而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在群众中的影响则是极为恶劣的,损害群众对政府反腐的信心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异地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指定管辖,而我国法律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是十分原则和笼统的,这一方面给司法机关以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条件不明、标准欠缺而疏于适用。另外,异地审判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实际问题,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因此,笔者建议,异地审判应当由惯例上升为制度,制定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规定异地审判的情形和原则,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使异地审判制度惠及普通百姓。

关键在于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叶 雷

    由于异地审判制度反腐败的效果较为明显,颇得社会好评。然而,面对异地审判制度,还有一些声音我们不得不重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邵道生说:“地方原来比较听中央的话,做到令行禁止。但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

    异地办案、异地审判花钱多、成本大,但这都是反腐败斗争必须付出的正常代价。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中央指令落不到实处的困境,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中央对地方司法不信任,不仅是对高官的腐败案件,早在2003年12月6日,最高检察院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使用直接查、督办查、异地查、异地起诉”等多种手段,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2006年11月23日,司法部要求对重大黑社会头目实行异地关押,也是一个例子;加上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中央在司法工作上的督察也是例证。在审理高官腐败案件时,中央担心地方的权力干扰、人际关系网干扰,其实百姓在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也很担心审判中的权力干扰、人际关系网干扰。

    异地审判的实质是追求司法公正,如果说高官异地审判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那么独立审判就是重塑老百姓对我国公正信心的需要,因为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法院所赖以运转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都为地方所掌控的情况下,怎么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可以大胆预测,独立审判的问题不能尽早解决,不仅在反腐败方面,在更多的领域都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老百姓呼吁和要求异地审判。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01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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