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贵报11月27日刊登了王琳的《天心法院此举有“短信骚扰”之嫌》一文,认为我院推出的短信执行措施对广大手机用户构成了骚扰。对此观点,我们有话要说。
短信执行措施从10月下旬实施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此间,在舆论界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和新华网、中新网、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均纷纷刊登了这一消息和相关评论。现在只要到网上搜索“司法公益短信”,就会有数百条消息。
笔者有幸经历了推出短信执行措施的全过程:共向被执行人发出28份警告书,其中有20件被执行人已主动部分履行或提交了申请执行人接受的还款计划,占71.4%;另有7案被执行人已主动表示了还款的诚意。11月15日,长沙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为我院第一个通过发布司法公益短信的被执行人,在信息发出的第二天,就有市民向我院提供了该公司的执行线索,根据线索快速出击,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汽车一台,该公司当场偿付现金一万元,剩余款项承诺分期付清。可以说,短信执行措施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的执行工作。2006年,我院执行到位标的2.8亿元,现金总额2.3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居湖南各基层法院之首。12月13日,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的领导到我院检查执行工作时,对我院的这一措施给予了高度肯定。
针对王琳朋友提出我院此举有“短信骚扰”之嫌的说法,我想引用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斯强的观点来与王琳进行探讨。该措施是否给手机用户造成了“信骚扰”?是否侵犯了被执行人的隐私权?这涉及私权利与公权力、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我赞同张斯强的观点,在提前告知和赋予手机用户拒绝接收权的情况下,司法公益短信不会给用户造成“信骚扰”,相反通过这种形式能够提醒广大用户提防该被执行人,有利于保护大众的潜在利益;另外,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不履行债务、不履行生效判决本身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其隐私权,否则通缉令的合法性何在?何况在被执行人的权利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理应保护后者,毕竟后者是源权利。
当然,短信执行措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欢迎全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朋友多批评指正,我们将认真吸取大家的意见,把该执行措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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