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营绿化苗木的私营业主,与自己的顶头上司——林业局副局长个人产生了经济纠纷。通常来讲,私营业主对自己的顶头上司都是尊敬有加不敢得罪。那么,这名私营业主与局长之间会有什么经济纠纷呢?又为什么非要将局长告上法庭呢?他难道就没考虑过后果吗?“我当然知道这是鸡蛋碰石头,但如果不告他就等于等死,与其等死还不如来个鱼死网破。”这名私营业主在向本报投诉时道出了心中的无奈。
私营业主与执法人员的“经济”纠纷
这名私营业主叫孙承文,今年40岁,安徽黄山人,1987年,从园林学校毕业后就开始个体经营绿化苗木生意。他专业对口,刻苦勤奋,2001年10月,与妻子投资成立了“黄山市徽州三友园艺有限公司”,先后在黄山市祁门县、徽州区等建立了苗木基地。
所谓经营绿化苗木,就是向全国各地供应树木和花卉,而对苗圃个体户来讲,将树木运输出省是一道坎——要通过林业局的林业检查站。好在孙承文经过多年与检查站打交道,已与徽州区林业检查站站长查建华成了“好朋友”。
2002年10月,查建华了解到上海万科浦东置业有限公司需要大批苗木,就主动找到孙承文。在查建华的安排下,万科公司先后三次派人去孙承文的苗圃考察,孙承文都给予了热情款待。考察结束后,万科公司对孙的货源甚是满意,表示愿意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三友园艺公司向万科公司供应1548株苗木,货款总计430万元。由于查建华与万科公司比较熟悉,孙承文就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交给了查,委托查去上海签订合同,孙承文答应事后给查货款总价15%的回扣约64万元。但是,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孙承文只拿到了171万元,“还不够成本费”。
而查建华却有自己的说法——“万科公司需要大批的苗木,孙承文也愿意将苗木卖给我,但签合同要公章,我就向孙承文借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否则,我就不买他的苗木。所以,与万科公司的这笔生意是我做的,所有的利润当然归我所有。”
查建华的说法是否有合理性呢?暂且不论查建华的“否则”是否带有胁迫的性质,就孙承文来说,那么大的一笔生意,不要任何利润,甚至倒贴成本要“促成”买卖成功,作为一个商人,孙承文巴结这位站长的代价也太大了。而查建华接受这么厚重的“馈赠”,是否有以权谋私的嫌疑呢?
2002年10月23日,万科公司与三友公司的《绿化苗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孙承文分别从自己在祁门县、徽州区的苗圃起运了一千多株苗木,并办理了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出省木材运输证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全部运往上海,并安排工人到上海管理、嫁接苗木。第二年,因部分苗木未成活,孙承文又从其他苗圃向万科公司运输了两车苗木,以补栽未成活的苗木。与此同时,查建华利用暂时掌控三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到银行开设了三友公司的银行账户,联系人为查建华。然后,万科公司将全部货款430万元陆续汇进了该账户,而查建华只从该账户内提取171万元给了孙承文。
孙承文为了向查建华讨要近二百万的余款而闹得双方关系僵持,从此,孙承文的苗木运输麻烦多多,林业检查站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坎。“与其等死,不如鱼死网破”,孙承文想到了打官司,“当然,也有人劝我:‘你的企业是受林业部门监管的,得罪不起啊。’但我别无选择。”
2004年,孙承文分别向法院起诉、向黄山市市长写举报信。而查建华也在这一年从徽州区林业检查站站长被提升为徽州区林业局副局长。
黄山中院保护违法所得
2005年8月30日,黄山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上海万科公司与孙承文的三友公司是本案《绿化苗木采购合同》的主体,两单位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且合同中所载明的苗木绝大部分由三友公司提供,合同中所载明的货款亦全部进入三友公司的账户,据此,本案的苗木货款应属三友公司所有。查建华辩称自己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是借用三友公司名义做的生意。因查的抗辩理由无法对抗书面合同的效力,所以不予采信。判决查建华应归还所截留的货款47万余元(扣除各类杂费)。
对此判决,查建华提出了上诉,他坚持认为万科公司是向自己买的苗木,与三友公司无关。而孙承文对“47万余元”的判决也提出了上诉。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黄山市中院重审。
2006年6月30日,黄山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重审判决认为,查建华是借用三友公司的名义与万科公司签订了《绿化苗木采购合同》,且货款也汇入了由查建华另开的三友公司账户,上述合同中大部分的苗木虽然是三友公司的,但应认定为三友公司卖给查建华,再由查建华卖给万科公司。故认定查建华是该合同的供货方,货款应由查建华所得。
重审判决还认为:对于三友公司诉称,其是委托查建华与万科公司签订的合同,因没有书面委托书作为证据,故不予认定;三友公司虽然提供了货源,并进行了后期的嫁接管理工作,但其证据的证明力弱于查建华所举的证据。判决驳回三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审判决后,三友公司提出了上诉。三友公司除了在起诉状中所坚持的观点外,针对重审判决提出了质疑:法院认定“三友公司委托查建华签订合同没有书面证据”,那么,同样也由法院认定的“查建华借用三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及三友公司将苗木卖给查建华,再由查卖给万科公司”又有什么书面证据呢?法院的判决怎能适用双重标准?三友公司用自己的苗木来履行合同,怎么就成了“证据优势弱于查建华所举的证据”呢?更重要的是,林业局执法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私营企业索要回扣,这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而法院却保护这种违法所得;同样更严重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那么,重审判决认定“查建华借用三友公司的营业执照与万科公司做生意”,从而保护查建华所得的利润,显然,这与法律的要义和宗旨相悖!
三友公司在递交了上诉状的同时,也向本报投诉反映了查建华的违法违纪行为。
执法人员经商究竟是违纪还是合法
关于执法人员从事与自己的工作权限相关的商业活动究竟是违纪还是合法,记者在采访中分别听到了来自黄山市政府部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7月13日,记者冒着酷暑来到了黄山市林业局进行采访。林业局纪委书记向记者介绍说:“2004年有人(孙承文)向市政府写信反映查建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私营企业的钱财。后来市委书记亲自在举报信上批示,要市林业局查处并报处理结果。这个案子是我亲自去调查的,也找了双方当事人谈话。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般的违纪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权谋私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很严重。但具体的处分决定权不在市林业局,而在区一级部门,我只是将调查的结果和处理的建议上报给了市政府。但一年多过去了,至今没有下文。”
这位书记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查建华担任副局长只分管两个出省运输检查站的工作。按理说,一个区级林业局的工作量是相当繁重的,一个副局长除了分管两个检查站,至少还应兼管几个科室。所以,他比较空闲,并在徽州区向当地农民租了好多地,也经营起苗木生意。”但查建华对此辩解说:“自从当上了副局长后,就将生意交给亲戚打理了。”(查在法院的笔录)。
当记者向这位书记告别时,他建议记者“不妨到市信访局和徽州区去了解,因为我的调查报告当初交给了信访局的黄局长了”。
7月14日,黄山市政府信访局。黄局长听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后,第一个反应就是“我不知道查建华这个人,也没有收到过‘调查报告’”。
也许,事隔将近2年,黄局长已经淡忘了。但在黄局长出去听了一个电话后,就知道查建华“其人其事”了——“确实有人写了举报信,但调查的结果与举报信所反映的内容不符,后来,举报人也不再写信了。其实,这纯粹是一个经济合同纠纷。”
记者问黄局长:像查建华这样的干部身份是否可以经商?黄局长对查的身份还是很了解的:“查经商的时候还只是检查站的站长,不违法,他是2004年才被任命为副局长的。”
记者在徽州区政府纪委采访时,纪委王书记说:“我刚刚调来,这个事情不清楚。”在王书记向其他部门了解情况后,向记者提了个建议:“这件事要通过办公室张主任的,张主任现在出去了,我给你他的电话,你回上海后可以直接跟他联系,我也会安排他跟你联系。”
但当记者拨通张主任电话后,张主任却说:“我没有接到王书记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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