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软件开发商们后院起火,中国几亿网民可能都不知道,原来著名的大网络公司、大电脑公司也会开发一些流氓软件、恶意插件,肆意侵占用户的系统资源。而更多的小网络公司、小软件公司开发的具有侵略性的软件,更是难计其数。
电脑病毒作为非法程序,对人们的危害尽人皆知。然而,合法的软件乃至杀毒软件,其危害程度有时比病毒有过之而无不及。病毒程序的炮制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受合法软件之害的用户,连诉苦的地方都没有。
“流氓软件”引发诉争
7月初,持续一年的国内“流氓软件”第一案———“百度、搜狐、中搜诉8848插件案”尘埃落定,北京高级法院最终判令8848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搜索助手”(英文名My Search)对百度、搜狐、中搜等三家中文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向百度、搜狐、中搜各赔偿经济损失50万、55万、11万,并在其网站首页位置向上述各家公开赔礼道歉。
8848公司被告始于2005年7月份,著名的网络公司搜狐、中搜在线和百度同时发难,相继将“8848”告上法庭,理由是“8848”利用“My Search”软件插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搜狐网站起诉称,8848宣传“My Search”软件插件“整合各大搜索引擎,网上信息浩瀚无边”,可实际上安装了该插件的用户使用“搜狐”进行搜索时,其原有的搜索结果页面被修改,并出现8848插入的广告、图片等链接且系统运行缓慢。而用户如果要卸载该软件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大众通常所指的介于病毒软件和正常软件之间的“流氓软件”。
软件冲突而引起官司,在近几年已经屡见不鲜,这也让人们知道了这些软件究竟有些什么危害。去年4月,百度诉3721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3721公司停止以“3721网络实名”阻碍百度公司的“百度IE搜索伴侣”和“百度搜霸”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同时驳回百度要求道歉和赔偿等诉讼请求。然而就在判决当天,3721公司就以同样的“不正当竞争”理由一举把百度两家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都是“插件”惹的祸
具有自动安装功能的“流氓软件”跟病毒的特征十分相似,却往往是大网络公司开发出来的。常见的“雅虎助手”具有自安装功能,超级兔子作为系统优化软件,具有自动卸载雅虎助手的功能。今年年初,“超级兔子”的创作者蔡旋收到了来自“雅虎”的抗议信,称超级兔子恶意删除网络实名、雅虎助手,随后超级兔子发布公开声明称,兔子没有侵权。此次“虎兔之争”虽没有对簿公堂,但两个软件落在具体用户手上如何打架可想而知。
瑞星公司反病毒专家史羽对记者说:“目前软件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些专业的插件广告公司,一些公司推出插件以后,有专门的插件广告公司代理推广业务,然后插件广告公司会找到一些制作软件的小公司让其给予捆绑。至于软件出错和冲突,一般情况是软件厂商之间缺乏沟通,在程序设计上有互相冲突的地方,是不可避免的技术问题。但也有可能是出于竞争的考虑,故意给对方设置障碍,从而构成了恶意的软件冲突。”但是一个软件公司的首席软件技术官则认为,90%以上的软件冲突是属于恶意软件冲突。
system优化大师的制作人罗志华也告诉记者:“2005年下半年的时候有很多插件广告公司找我,并且是全国各地的公司,那个时候几乎天天有。目前软件市场不景气,环境很不好。一些大的软件公司有自己固定的客户,但是一些小公司则不是,并且现在的盗版软件猖獗,一些制作软件的小公司根本就没有利益。只能靠捆绑一些插件进行谋生。”
在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设立的“流氓软件”网络调查专门网站上,20多万人投票表示抗议。据了解,流氓软件中的一些软件可以随时弹出广告窗口;间谍软件则是能够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用户的隐私数据和重要信息,甚至还能使黑客远程操纵用户的电脑;一些“流氓软件”还具有自动拨号功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拨打长途或声讯电话,给用户带来高额的电话费。
比病毒还可怕的杀毒软件
电脑病毒害人尽人皆知,但是正版的杀毒软件也害人,而且“作案”更隐蔽。
国内常用的杀毒软件目前有14种,而在谈到杀毒软件时,很多用户都爱恨交加。这些轻易获得人们信任而植入电脑骨髓的杀毒软件,一方面可保护电脑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经常侵占电脑空间、资源,延缓电脑反应速度,甚至恶意删除硬盘数据,令整个系统程序瘫痪。
“诺顿就像《射雕英雄传》里的南帝,雍容华贵,胸怀博大,练的是纯正内功,靠的是教化感人,对敌有慈悲心肠,一般采取隔离教化,使其不再作恶,很少杀人。”做软件开发的小李显然对杀毒软件诺顿很有好感,“所以,当初为了达到更好的杀毒效果,我决定让南帝和西毒共处一室,因为卡巴斯基就好像西毒,凶猛强悍,神功盖世,对敌决不留情,出手狠辣,招招夺命。”
但令小李没有想到的是,“西毒练就的毕竟不是纯正内功,所以容易走火入魔,导致系统出问题,而我也是深受其害,好几次停止工作一天半天,被老板骂的那叫一个惨啊。”原来小李在有诺顿的基础上装载了卡巴斯基之后,两个软件发生了冲突,他对记者说:“这比原先处于中毒状态的电脑还恐怖,在中毒的情况下,电脑只是个别问题还好处理,而出现软件冲突后,出现假死机,整个系统瘫痪,除重装系统别无选择。我们做软件开发的,电脑里有很多软件,而把它们都装完,需要花费一天半的时间。”
如果说小李只是时间上损失了,在一个公司里做设计的欧阳却因为一个杀毒软件造成了金钱的损失。欧阳安装的是“麦咖啡”杀毒软件,结果发现他电脑里的主要软件netbox生成的文件都不能运行了,netbox本身也不能运行,经常报错。如此一来对于欧阳这个在电脑上属于半瓶醋状态的人,可以说是束手无策了:“我电脑里一些给客户的订单莫名其妙被删除了,损失了好几万元。”
在记者采访中,一位负责软件修理的技术人员对记者说:“谁的电脑系统没有被重装过,少之又少。杀毒软件在对感染病毒的word文档进行杀毒时,只是提示是否进行此次杀毒,如果用户选择是,则有可能直接将此文件删除掉,或者将毒杀完后文档打不开。并且杀毒软件还有可能将一些远程管理工具或一些应用程序误认为是病毒,误删除掉。”
一直致力于IT业的北京德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在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对于病毒的定义已经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病毒了,木马以及恶意文件等都属于病毒的范围,然而,什么样的文件属于恶意文件是没有一个度的衡量的。”
对于病毒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按法律规定可处以高额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杀毒软件出错,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任何杀毒软件都有过误杀,不可能保证100%的精确,因此,也不可能让其承担什么责任。于国富律师认为,这对用户是不公平的,他们往往花上一两百元乃至更高的代价去购买一个正版杀毒软件,但常常它非但没保证电脑的安全,还给电脑制造新的灾难,跟其他任何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一样,用户应该享有更换、要求赔偿等权利。
谁来保障软件用户的安全
杀毒软件、“流氓软件”只是百万软件大军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全球每年新开发的软件数以万计,包括游戏软件、即时通讯软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办公软件等十几个类别。
2005年,我国软件市场交易总量达到了661亿元,已建立了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及172家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10607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得到了全国认证,登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达到23076件。然而随着软件市场的繁荣和经济利益的可观增长,软件致害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只要用电脑就得使用软件,windows是系统软件,qq是通讯软件,IE是浏览软件,word是办公软件,可以说有多少用电脑的人,就有多少软件用户,而有多少用户,就有多少潜在的软件受害者。”一个软件工程师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目前还没出现因合法软件致害而将开发者诉上法庭的案例,但这样的案子早晚会出现的。”
软件问题平时似乎是小问题,不值得注意,但是一旦出现致命后果时,软件用户就欲哭无泪。而这种危险“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各个不同的用户身上发生。有的软件用户数量惊人,如腾讯公司开发的qq软件,总用户数号称3.7亿人,它只要出一点小毛病,就影响数以亿计的庞大人群。
在“百度、搜狐、中搜诉8848插件案”历经一年左右的时间后,三家单位共获得116万的赔偿,然而此次事件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却无人知晓。德克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说:“目前法律界普遍认为,不管下载运行的是免费软件还是收费软件,用户都是该软件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利。但是,所有的软件在下载的过程中,都会提示用户是否安装,而大部分用户都不是软件或电脑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且,大部分用户也不会细致地查看这些软件的声明,这样一些厂商就利用了用户的这个心理,从而逃避了该承担的责任。所以,一些有关部门及所有的用户,应该细致地看一下,那些协议到底规定了什么?”
对软件进行投保
不管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软件的冲突,厂商都会通过“软件冲突”声明来告知用户,然而,对于软件本身就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声明是对用户的告知还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
目前的软件检测只是对单个软件的检测,不涉及同类软件的比较检测,以杀毒软件为例,监管部门在对产品进行检测时,只检测“防病毒性能、防病毒检测以及病毒消除”三项。而对于和其他的杀毒软件是否存在冲突、是否致害却没有进行检查。因而,完善软件的技术控制认证也成为了规范软件用品一道不可或缺的防线。
用户虽然知道自己的损失是软件商的原因,但是由于不知道如何让对方确认或准确估量自己的真实损失而放弃了索赔。“我因为软件的差错而损失了几万块钱,可是,人家怎么就相信我真的损失了这么多呢?闹来闹去,得不到赔偿不说,估计所有的时间都要耗在索赔上,所以还是算了。”因杀毒软件造成损失的欧阳如是说。
因此,用户提出,可以对软件进行财产投保,如果软件出现致害后果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蒋德军律师认为:“这也是一种途径。由于用户在使用软件出现问题时,一方面可能遭受着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却很难证明是由于软件本身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也很难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究竟有多大,从而不能向软件提供商进行索赔。所以,退而求其次,用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能够在受损时得到一定的补偿,希望通过保险公司来对软件使用风险进行投保,以保障自己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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