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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公子”商标侵权案焦点热议
□ 本报记者白涛 实习记者杨璇
发布日期:2006-10-23   查看次数:1554 【字号 】【打印】【关闭

“花花公子”讼争起

    2006年10月10日,美国的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状告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和店铺老板陈雄军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目前已经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今年8月,原告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内发现被告陈雄军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印有“HIWELL”及“兔头图形”及“PEARLBOY”商标的衬衫。在陈雄军的授权证书中写有商标持有人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制造商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等字样。
    美国新派花花公子获得的兔头图形商标为兔子的正脸,而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兔头图形是兔子的侧脸。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使他人对原告产品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余元,并判令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等。

侵权案引发观点交锋

    记者:最近的花花公子案,涉及法律中的哪些方面?新派花花公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赵岐龙 律师(以下简称赵律师):新派的相关产品与花花公子的注册商标相类似,又用于同类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派的商号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款)。
    记者: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相关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相近”这个概念的?如果没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这个相近的尺度应该如何常握呢?主观成分是否会影响很大?
    赵律师:近似的程度由公众的标准来判断,足以导致混淆。主要从两商标的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文字的比对主要采取中文和外文。标准是相关公众容易混淆即可。
    记者:在本案之前,汕头市工商部门曾经对“美国新派花花公子”的有关商标材料进行过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并得到注册,属于合法商标,未构成侵权行为。
    北京北翔知识产权公司高翔律师(以下简称高律师):如果被告通过了我国的商标注册,并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商标,那么就不能称其构成侵权。据了解,2003年10月,陈存木等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以受让的方式获得了商标局注册的“HIWELL及兔头图形”和“PEARLBOY”商标。
    “商标侵权”的行为是“未经对方的允许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但是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因此他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都有个标准,被告在2003年通过了商标注册,并且拥有十年的使用权,就说明与原告商标、图案是有所区别的。”
    记者:现在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花花公子并非中国驰名商标,国内企业可以使用“花花公子”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商标名称。您认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以下简称蒋律师):
    若国外公司在中国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即使其商标在国外已经注册,但由于商标注册地域性的特点,造成其国外注册并不视同于在中国注册,该商标在国内就依然是未注册的商标,此时若国内有人使用该商标或注册该商标都是属于正当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赵律师:首先花花公子并非是中国驰名商标的结论就不准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一是行政认定,即通过工商局认定;二是司法认定,即人民法院来认定。如果不是驰名商标,他人往往可以申请为商号。
    记者:外国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有没有类似的判例?像这种外国公司在国内诉中国公司侵权的案件,是否经常会发生两国法律相抵触而产生分歧的情况?遇到这种分歧,国内的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赵律师:中国已经加入世界产权组织的“Trips”公约,为此已经专门修改了《商标法》,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
    蒋律师: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都对驰名商标做出特殊的规定以对其进行保护,我国也不例外。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在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方面,认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都构成侵权。在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上我国也一直采用谨慎、照顾的态度,以对其进行保护。
    记者: 据了解,“花花公子”正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如果申请成功,“新派”公司是否还有权利使用“新派花花公子”这一公司名称?(也就是说,当成为驰名商标晚于其他公司的注册的时候,是否还有追究的权利?)
    赵律师:如果法院认定花花公子为知名商标,可以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美国新派花花公子”;如果花花公子申请成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美国新派由于使用在后(晚于花花公子公司使用),因此则为侵权行为,必须更改其商户名称。
    蒋律师:“宜家在中国没有注册,但是打赢官司就是靠驰名商标”。至于本案,目前确实很难断言“新派花花公子”侵权,只能看法院最后认定花花公子是否是驰名商标了。
    高律师:像美国花花公子这样的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最好使用“商标全类注册”的方式,以进行商标保护,但是这种方式费用相对昂贵。此外,国外品牌还可以同过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将其定为“驰名商标”,这样也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业内人士指出,在今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30多年来最彻底的养老金改革法案背景下,在中国政府下大力气清查上海市挪用社保基金案件这一关键时刻,美国最大的养老金基金提出欲投资中国企业的战略就显得颇为微妙。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0-23 A10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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