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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虚高房价需建立法律通道

  编者按: 5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 9 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引起社会关注。当日,中国法学会在京举行“从房价虚高谈政府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座谈会,部分专家、学者呼吁:抑制房价虚高要从立法源头抓起。

  专家指出:像石油、有色金属、股市等领域都有了操纵价格罪,而房地产市场里却没有人认为开发商这样做是非法的。房地产开发商造假的行为与股市里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的人的性质一样,甚至更严重。如果不从法律上来理顺房地产市场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不能按照法治原则来处理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房地产市场就很难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没学过中医的人才会一发烧就给感冒药”。

  5 月 30 日,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从房价虚高谈政府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目前调控房地产行业的很多政策都集中在调整供求关系环节,这些政策有很多漏洞。

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财政”

  地方政府用很低的成本将农用地征用后,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至少可以获利 10 倍。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即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将出让土地中的收益主要用于返还被征地的农民。这样才可以控制地方政府盲目征地的冲动。

  现在房价虚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论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房地产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没有建立在完备和规范的法律机制基础之上,房地产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所以,抑制房价虚高,必须从立法源头抓起,理顺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律关系。

  莫纪宏说,要杜绝房价虚高现象,首先应严格界定国家征地条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财政”,消除房地产泡沫滋生的根基。“我们可以根据国外房地产市场开发的经验,严格政府征用土地的条件,将‘公共利益'限制在‘公共工程'和‘紧急需要'等非常清晰的公共利益范围内”。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迄今为止,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对该条款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质和范围作出界定。由于地方利益的推动,特别是地方政府征地确实起到了弥补地方财政不足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就利用“公共利益”的模糊性,随意地征用土地,并将大量的土地投放房地产市场。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迄今为止,该条款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就利用这种模糊性,随意征用土地,并将大量的土地投入房地产市场。”莫纪宏说。

  应当看到,如果不对宪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做出准确的界定,就不可能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投入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巨大的利益驱动。根据国外房地产市场开发的经验,应当严格政府征用土地的条件,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公共工程”和“紧急需要”等非常清晰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防止“公共财政”成为“公共利益”的代名词。

  因此,建议严格界定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征地的条件,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财政”,防止土地过量投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不具有开放性,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规划以及城市发展的格局,都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地方城市规模的无序发展。房地产开发中暗箱操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开发商的利益往往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等纠结在一起,形成一个与广大消费者对抗的特殊利益群体,使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中国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黄金老认为,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非常及时,要想最终落到实处,不可忽视法治作用。但是,提高房屋交易的透明度,防止房屋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要由司法介入来最终裁决,不能光靠行政手段。

  针对当前一些房地产商有房不售,故意操纵市场抬高房价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王小广提出:“房地产商有房不售应界定为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操纵市场秩序。”

  王小广举例说,前段时间北京市建委公布过一项调查,北京 60% 的期房没有卖出去,但开发商却说所有期房都卖完了。尽管许多人认为开发商在说假话,但也只能停留在对开发商的道德谴责上。他说,石油、有色金属、股市等领域都有了操纵价格罪,而房地产市场里却没有人认为开发商这样做是非法的。其实开发商造假的行为与股市里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的人的性质一样,甚至更严重。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则提出,对由于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等手段所引起的房地产价格虚高问题,可以采取刑罚的调整手段,用类似处理操纵证券市场罪等刑罚手段对进行房地产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从而净化房地产市场。

税收遏制房产投机暴利

  所有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通过税收,通过增加投机成本来遏制投机行为。因此,可将目前的营业税改为所得税。我国可以制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通过政府控价的方式,防止房地产市场成为暴利行业。

  5 月 29 日公布的 9 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将二手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期限由两年延长至 5 年。但是,“开征营业税并不能有效控制投机行为。因为卖主通常会将营业税加在房价里,转嫁给买家,而所得税很难转嫁。”王小广说,“基本上所有国家都是通过税收,通过增加投机成本来遏制投机行为。”王小广建议将目前的营业税改为所得税。

  “我国居民买房时除了印花税和契税,几乎没有其他税。”王小广通过调查发现,买 50 万元的房子和买 10 万元的车交差不多的税。而这种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投机行为。他认为,房价增长过快主要是投机造成的,而造成投机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政策过于刺激、制度有缺陷、法律有问题。

  据王小广介绍,许多国家都对卖房者征收所得税。在韩国,卖房收入应交 30% 至 40% 的所得税,英国为 40% 。还有一些国家对第一年卖房者征收 100% 的所得税,第二年征收 90% ,以后逐年降低税率。“我认为,卖房收入所得税应定在 20% 至 50% 比较合适,而且应实行累进税率制。”王小广说,国家已对石油行业高额利润开征了“暴利税”,只不过官方名称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在房地产行业也可以征收暴利税。在韩国已有征收房地产暴利税的先例。

  “对居民持有的房屋也可以考虑开征居民税和遗产税,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提高贷款利息和首付比例而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莫纪宏说,居民税在国外就有,规定拥有住房的居民每年要交房屋总价一定比例 ( 比如 1%) 的税。房子越大,交得越多。居民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止投机行为;而较高的遗产税税率,则可以有效地控制居民通过房产食利的状况,引导居民把钱投资到其他领域。

  莫纪宏建议,我国可以制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通过政府控价的方式,防止房地产市场成为暴利行业。

  “政府应当以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活动为监督重点,确立房地产开发可以允许获得的最大利润率,避免大量社会闲资和国际游资涌入。与此同时,可以在立法中对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部分实行高额征税,为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莫纪宏说。

调控房价:政府是限价还是增加补贴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公共职责,比如建立房地产社会保障体制,增加中低档房屋的供给,还要制定具体的房产信息披露制度。

  国家 9 部委规定,从 6 月 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 ( 含经济适用住房 ) 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 以上。政府既然已经通过公开拍卖将土地卖给了开发商,又怎么才能监控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占的比例达到 70% 以上?即使政府能够监控,还得要有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博士对政府直接出面干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做法有不同意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是有必要的,但具体操作有难度。”

  “政府调控市场,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楼建波说,“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泡沫,房价多高才算是高,很难从量上界定。因此,政府出面直接限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是不现实的。”

  在具体的调控措施方面,楼建波认为,政府在对房地产市场及其价格进行调控时,可以不把价格作为调控的目标,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例如,对于某些中低收入人群,为其提供廉租房;对于稀缺人才的住房,采取某种补贴等。而且要平衡已经购房者与还未购房者的利益。不能因为仅仅照顾没有购房的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使已经购房人的房产贬值,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认为,要平衡两者的矛盾,英国政府的直接补贴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强硬降低房价的做法值得考虑。

  有专家还建议,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公共职责,比如建立房地产社会保障体制,增加中低档房屋的供给,还要制定具体的房产信息披露制度。在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法上,既要明确需要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又要确定有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同时,也要规定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督制度,在具体的监督方法上,既要确定监督的主体,又要规定监督的内容。

□本报记者 李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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