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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遗腹子赢得遗产

  南京有一对夫妇,不能生育的丈夫金开富一心想当爸爸,夫妻同意借助人工授精技术使妻子怀孕。谁知妻子如愿刚怀孕,金开富就查出了晚期癌症。此时,金开富留下了“坚决不要人工授精孩子,唯一的房产赠与父母”的遗嘱。正是这份遗嘱,在金开富死后引发了一场婆媳遗产争夺战……

  

  4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借精所生的儿子享有其父的合法遗产继承权。

  听到法官的宣判,王翠玲的眼眶红了。参加旁听的街坊邻居们也对法院的判决热烈议论:“判得好!人家孤儿寡母的,不容易。”“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是人!”

绝情遗书引发婆媳矛盾

  38 岁的王翠玲和金开富是在 1997 年认识的。当时,王翠玲经营一间小吃店,而金开富以开载客电动三轮车为生。因金开富经常在王翠玲的小吃店边上等客,后来,两人渐生感情。第二年 3 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的日子看上去很温馨,美中不足的是,结婚 6 年多,王翠玲一直没有怀孕。

  后来,两人到医院去检查,这才发现,原来是金开富患有无精症。为此,金开富消沉了好长一段时间,喜欢孩子的他整天对着胡同里的孩子发呆。王翠玲深知金开富非常喜欢小孩,所以,当丈夫提出让她到医院去人工授精怀个试管胎儿时,她毫不犹豫就答应了。

  2004 年 1 月,王翠玲成功受孕,夫妻二人一时沉浸在将要为人父母的喜悦之中。

  然而,命运又偏偏如此残酷:当年 4 月 13 日,金开富早餐时,突然感到胃部疼得厉害,王翠玲赶忙将他送到医院。

  经检查,金开富已是“胃癌晚期”。夫妻俩顿时如遭五雷轰顶。

  在金开富住院的日子里,王翠玲整天寝食难安。躺在病床上的金开富则流着眼泪对妻子说:“我只求老天开开眼,再让我活 6 个月,我就能看见咱们的宝宝了。”

  金开富最终没有等到妻子生下孩子, 2004 年 5 月 22 日,他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没等悲痛的王翠玲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她就被丈夫留下的一份绝情遗书击垮了。

  原来,金开富在去世前两天写下一份遗嘱,以自己重病期间妻子不尽照料义务为由,做出以下决定:“ 1 、现(孩子)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 2 、 1984 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 602 室房子,当时母亲出资 1.5 万元,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王翠玲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金开富会留下这样的遗嘱,对他们曾经殷切期盼的孩子,他怎么会提出“坚决不要”呢?王翠玲坚信这绝不是丈夫的真实想法。

  金开富去世 5 个月后,王翠玲生下了儿子明明。

  然而,正是由于丈夫留下的这份遗嘱,让王翠玲与婆婆张兰芳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婆媳之间为此发生多次争执,甚至惊动过“ 110 ”,但矛盾始终无法解决。婆婆张兰芳坚持认为,根据儿子遗嘱,房子应由她与老伴继承,媳妇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无权再住在房子里。王翠玲则认为,儿子虽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是父子关系。按法定继承关系,儿子和她应有权继承房产。

婆媳法庭激烈交锋

  2005 年 12 月 5 日,王翠玲携 15 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2006 年 1 月 17 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因婆媳之间无法达成和解,法庭宣布休庭。 2006 年 4 月 20 日,这场婆媳之间的遗产之争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二次开庭。

  王翠玲在起诉状中称,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 602 室是她与丈夫金开富婚后于 2002 年 8 月购买的房子。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 10 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公婆因此多次上门对她非打即骂,肆意凌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她愿在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处理。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婆份额的权利,我将依照法律履行。”王翠玲在诉状中说。王翠玲还向法庭出具了与丈夫金开富的结婚证及房产证等证明。

  年近古稀的婆婆张兰芳听到儿媳的起诉理由,频频摇头。她表示,儿媳王翠玲起诉所述的事实没有根据,她否认曾肆意打骂、凌辱过儿媳。她说:“我们都是 70 多岁的人了,年纪和体力也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张兰芳反过来指责媳妇王翠玲在儿子重病期间,不愿掏钱为金开富治病:“我儿子在医院时跪在地上,求她给钱看病啊!但是她只愿意为我儿子拿出几千元钱。”她反复说,“她对我儿子不好,不给他钱看病,我儿子命苦啊!”

  “婆媳矛盾表面上是在金开富死后,其实矛盾原因是发生在金开富生前。”此时,婆婆张兰芳的代理律师一言道出了婆媳相争的关键。

  紧接着,张兰芳向法官和街坊哭诉:媳妇王翠玲嫁过门前,连个城市户口都没有,嫁给儿子后,全靠儿子开载客电动三轮车养活。儿子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媳妇王翠玲执意要将病危情况告诉儿子,而且不愿意掏钱给儿子看病,实际上就是逼儿子死。张兰芳还称,儿子去世前,明确表示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儿子死后,媳妇却坚持要把人工授精的孩子生下来,实际上就是想借孩子多分房产。

  “我儿子死前有遗嘱,房子应按遗嘱继承执行!”婆婆张兰芳表示:明明虽然名义上是自己的孙子,但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从来没叫自己一声“奶奶”。更何况房子的来源是家里的祖房拆迁分的使用权房,当初出资购买房子时,她与老伴出了三分之二的房款,按出资额计算,他们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权益。当时考虑儿子已经结婚,怕以后再过户麻烦,就直接将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了。儿子在遗嘱中,也明确将房产赠与我们了。根据遗嘱内容,媳妇和孙子都没有继承权。

  针对婆婆的说法,王翠玲当庭进行了反驳:自己和金开富恩恩爱爱做了六七年夫妻,感情深厚;丈夫患病期间,她也是倾情照料。丈夫去世后,婆婆让她把肚子里的孩子打掉。她强忍悲痛,回到老家医院去打胎。但医生说她是高龄产妇,打掉孩子会有生命危险,所以这才没有打掉孩子。“说句实在话,盼了这么长时间,我才怀上孩子,怎么舍得打掉?当时也是没办法才去医院的。”王翠玲哽咽着说。

无血缘试管儿赢得遗产继承权

  对于婆婆出示的丈夫遗嘱,王翠玲当庭质疑丈夫遗嘱的真实性。但她承认,丈夫对父母是很孝顺的,对自己确实有一些意见,丈夫书写这份遗嘱时可能对自己有偏见。但是,丈夫不认人工授精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王翠玲当庭出示了有丈夫金开富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明明是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并且是其夫妇两人共同决定所生。这份《人工授精申请书》上写道:“我们婚后 6 年不孕,经检查证实因男子无精症,缺乏生育能力。本夫妻要求生育,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协议书》上写明,“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

  王翠玲的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苗律师表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金开富既然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一旦人工授精成功,他和他的家人就不能单方决定堕胎,否则就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生育权。

  握着这两份证明,王翠玲说:无论丈夫怎样在遗嘱中表示坚决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但在法律上儿子明明就是丈夫金开富的法定继承人。况且儿子明明才一岁半,现在没有生活来源,自己也没有固定收入,丈夫的遗嘱不能取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遗产份额。

  2006 年 4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原告王翠玲享有文安里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金明明享有六分之一,被告张兰芳和老伴各享有六分之一;房产归原告王翠玲和金明明所有,原告按 19 万余元的房产评估价一次性补偿被告房款 4 万元。

法官详解判决法理依据

  案件一审虽然结束了,但是该案留下的法律问题值得思索,案件的主审法官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人工授精成功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中止妊娠?

  金开富去世前留下遗嘱,表示坚决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在金开富去世之后,金开富的母亲让王翠玲把孩子打掉,但因为医生的建议,王翠玲放弃了打胎念头,最终将孩子生了下来。正是孩子的到来激化了婆媳之间的矛盾,成为了这起遗产争夺大战的导火索。所以在讨论孩子有没有继承权之前,首先应明确人工授精成功后,一方是否有权中止妊娠。由于法律对人工辅助生育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一方要求中止妊娠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孩子的身份和地位该如何确定,是本案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结合本案的情况,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照王翠玲和金开富在南京军区总院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由于决定实施人工授精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的合意。金开富在去世之前单方决定不要孩子,并未征得王翠玲的同意,金开富的单方行为显然不能对抗双方的合意,因为要解除双方的合意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在金开富去世之后,王翠玲有权自主决定要不要孩子,但金开富的母亲是无权要求王翠玲打掉孩子的。

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子女在法律上有无继承权?

  金开富在遗嘱中单方否认妻子王翠玲通过人工授精所怀的孩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中,金开富生前与妻子王翠玲一起签下的申请和协议,表明了金开富当初是同意人工授精,在去世前的遗嘱中单方不要孩子的决定又未征得妻子王翠玲的同意,所以王翠玲所生的儿子明明在法律上是有继承权的。

遗嘱能否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表明我国实行“遗嘱在先原则”,虽然孩子明明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首先按遗嘱内容处分遗产,这也意味着明明虽然和母亲王翠玲、爷爷、奶奶同为金开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金开富在遗嘱中明确将房产指定由自己的父母继承,将导致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房产。那么,金开富的遗嘱到底是否有效呢?金开富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金开富遗嘱中处理的房产涉及妻子王翠玲的部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金开富只能处分房产的二分之一。明明才一岁多,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该为明明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余下的部分才能按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本案中,法官综合案情考虑,给明明留下了六分之一的必要份额。(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特约撰稿 苏剑 发自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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