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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吃皇粮”重塑公信力
□本报见习记者 李梦娟 本报记者 张 涛
发布日期:2007-4-23   查看次数:1774 【字号 】【打印】【关闭

    从2007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消息一出,质疑声音迭出:吃上“皇粮”,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消费者的,还是政府的?中消协还能为消费者维权吗?
 
    然而,从运营费用由财政拨款的北京和上海两地消协的实践来看,公信力并没有降低。专家也认为,中消协吃“皇粮”体现了其不盈利的特点,有利于打造中消协的公信力。

    4月13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过去不足一个月,消费者就听到了这样的消息:“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称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这条新闻一经报道,便引起人们对这个中国会员最多的协会的关注。中央财政为什么要给中消协拨款?中消协的职能会不会发生变化?中消协的公信力会不会降低?中消协怎样保持其独立性?……
 
    一连串的问题等待着解答,也等待着中消协的实际行动去验证答案。

几字之差决定身份不同

    4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对媒体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1981年,联合国亚太经社组织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国家商检总局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协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外挂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牌子,由有关部门参加。”
 
    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江泽民同志亲自签报了这个报告,国务院六位副总理——谷牧、薄一波、方毅、余秋里、陈慕华、姬鹏飞等圈阅并同意了报告内容。其后,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两次联名给国家经委写报告,提出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并“要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此后,三家发起单位又联名向国务院呈送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实际上,当时申请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而最后批下来的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和协会是不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也就是这几字之差决定了中消协的身份:中消协是个社团,而且是个特殊的社团。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说:“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的社团,它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其他社团的职能都是由其章程进行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七大职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母建华表示。

从社会筹资到财政拨款

    据了解,中消协1984年成立以来,其财务制度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而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自行解决。
 
    赵皎黎告诉记者,之前中央财政给中消协的拨款每年只有200万左右,却要做很多工作,又要给几十人发工资,经费很紧张。“法律规定消协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又没有经费来源,只能去做‘3?15标志’认证了。”
 
    中消协出于无奈,以做“3.15标志”认证为社会筹资的主要方法。这的确缓解了中消协的经费压力,然而此法最终却使中消协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2006年,央视曝光了被授予“3?15标志”认证的欧典地板,当年下半年,“3?15标志”认证即被叫停。“欧典地板事件”,不但直接导致了消协的“3?15标志”认证被叫停,也导致了消协20余年累积起来的公信力流失惨重。“欧典地板”事件之后,央视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4%的被调查者认为中消协“3?15标志”认证误导消费者;61%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3?15标志”不再信任。
 
    近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说,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3?15标志’认证的本意是良好的,一则可以帮助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明善辨恶,二则可以缓解办公经费不足的压力。不过,这种认证收益虽然可以轻易获得,但也是‘烫手的山芋’。一方面,消协对企业诚信度的客观评估决非举手之劳,既涉及复杂的评估对象,又涉及专业化的评估方法,还涉及成千上万消费者的购物经验和感受;一方面,企业的诚信度也是不断变化的。一些奸商取得认证标志时假装厚道,对消协信誓旦旦。一旦取得认证标志就原形毕露,开始公然欺诈消费者。消协不是活神仙,更无火眼金睛,焉能全天候跟踪每个奸商获得认证后的经营活动?如果消协认证时‘花了眼’,或者事后无力全程跟踪,也只能任由奸商们扛着消协授予的诚信牌匾欺诈广大消费者。”
 
    “多年来消协的工作经费不足,直接制约了消协职能的充分发挥。”刘俊海表示,中消协吃“皇粮”也是消协过去从事诚信认证活动的教训的深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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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23 A08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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