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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丁利才 高玲
发布日期:2006-6-5   查看次数:9880 【字号 】【打印】【关闭

  [新闻背景 ]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波家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丁利才

  显然法院驳回死者亲属要求赔偿的判决不能让死者家属信服,也无法消除公众对此案的疑问。

  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后,山东省济宁市纪委、济宁市公安局、邹城市刑警队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得出的尸检结论为:排除他杀,属正常死亡。死亡诱因:情绪激动,血压骤升。经纪委调查认定,一年多来,刘波和马啸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宣布对刘波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处理决定。

  通常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二、有损害结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这个案件特殊在于,受害人已经死亡,而且事发现场是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显然,受害人家属无法举出证据来说明“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女播音员马啸何以会“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并且,死者何以衣着暴露死于刘波家中,何况两人已经有过一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切都需要合理的解释。那么谁解释最恰当,当然是当事人刘波。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显然,在只有两个人的场合并且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的家属就只需举证出受害人死亡原因是“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并且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与这位前副市长刘波曾经存在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害人死亡时是处于衣着暴露的不正常状态;那么刘波就必须拿出证据说明他没有过“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否则就应当认定他有过这种行为至少是言语上的不当,那么他就应当承担至少部分民事责任。当然,刘波也还否认与马啸发生过性行为,也不存在争吵问题。但这样的辩解显然有悖事实与常理,不能让人信服,不足以采信。

  所以,法院在受害人家属已经举出马啸的死因,而刘波没有举出合理的证据情形下,应当认定刘波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然而,进行公平、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有利于弱者,符合公正、正义的判决,却是对法官的良心与智慧的考验,并有利于法律的改革与完善,让那些无法得到法律阳光普照的人们得到法律的温暖。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6-05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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