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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不育者理所当然
□易家言 叶雷 肖华
发布日期:2006-12-18   查看次数:534 【字号 】【打印】【关闭

    上海市政府发布《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户籍公民结婚后没有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年老时可以享受4600元或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这个奖励标准比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奖励还要高一些。(《新闻晨报》12月12日)

奖励不育者理所当然
□易家言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各地都制定有一定的奖励措施,包括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年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等,但这些政策往往并未涵盖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该不该将婚后不育者纳入计生奖励范围?我的观点很明确,政府奖励婚后不育者理所应当。

    婚后不育者,不管他们因何不生育、主观上为何不要孩子,但不可否认,他们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作出了贡献。政府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是着眼于他们的贡献,有贡献才能有奖励,若着眼于贡献,这种奖励就应该涵盖婚后不育者。单纯从贡献角度而言,婚后不育者比独生子女父母为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作出的贡献更大,只生一个孩子可以获得政府奖励,为何连一个孩子都不生的人,却不能获得政府奖励?这在道理上说不通。将婚后不育者纳入奖励范围,体现了一种政策公平。

不应奖励婚后不育者
□叶雷

    传承人种是人类本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人人都作出不生育的决定,人类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消亡,因此,生育既是人的一种权利,也是人的一种义务。然而,人是多样性的一个群体,不会同时选择不生育,在人类文化的惯性下,选择不生育的夫妇应该是少数,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夫妇选择不生育的自由,但不应该鼓励这种选择。

    从人性上讲,生育繁衍,是人的本能和基本欲望。另据医学研究,生育过的妇女,患乳腺癌、子宫癌和卵巢癌的概率就要低得多。人性应该是政府奖励的底线,所以不应该用政策鼓励夫妇婚后不育。有些一时为了奖励而作出选择的夫妇,人到中年又开始反悔,遗憾的是,等他们决定要孩子时,女方已错过最佳生育期。而对那些因为生理上或者经济上的困难,选择不生育的夫妇,国家应该给予社会保障,而不应该是奖励。

人类需要亲伦之情
□肖华
 
    希望所有的人都能这样,仿效榜样,政府才能采用奖励的方式。如对见义勇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对婚后没有生育的市民政府能用奖励吗?如果能,显然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导向,就是希望所有的人都如此,不生育。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必须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因此也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从上面可以看出,国家有关法律只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没有把“提倡不生育”写进法律里。

    一个人生活在世上,除了物质基础外,还需要有感情寄托。而亲伦之情是感情寄托的重要形式。也许在年轻的时候,一些人并不感觉什么,可是到了老年感觉就不同了,需要亲伦之情。可是鼓励他们不生育孩子,老年时哪来亲伦之情。作为政府,怎么能用奖励来引诱人们失去亲伦之情呢?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18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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