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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智慧”投机赚钱走向历史
胡峥
发布日期:2006-4-24   查看次数:246 【字号 】【打印】【关闭

——写在“ 4 · 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关心中国经济走势的人们注意到这样一种变化:中国的决策当局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加以固定,之所以高规格定位,是为了彻底扭转国人的一个错误观念——保护知识产权是迫于外部的压力。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出于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不能永远做“世界工厂”,要摆脱这种靠“肢体”和“流汗”来挣钱的低层次局面,只有靠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的前提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4 年以来,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各项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4 月 26 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记者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一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进行了采访,通过对该庭近五年来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的回顾和梳理,窥一斑见全貌,可以系统了解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动态。 
  

“复制”心态浓重 傍名牌成侵权主因

  自 2001 年到 2005 年,上海二中院民五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1401 件,其中著作权案件 548 件、专利权案件 383 件、商标权案件 185 件、不正当竞争案件 182 件、技术合同案件 91 件、其他类型的案件 12 件。其中包括了一大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如上海世博会名称、主题词以及申博徽标所有权侵权案,广州高露洁诉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交大昂立诉上海高博特侵害商业秘密案,上海老酒标贴外观设计专利案,华纳国际诉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京沪两地“天上人间”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MTV 播放纠纷案,“谭氏”商标权人状告“谭氏官府菜”商标侵权案,知名品牌金华火腿、张小泉刀剪、“莎莎”化妆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等。

  从不少侵权案的构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普遍规律:一些国内的企业“复制”心态浓重,投机取巧,采取拿来主义的方法,希冀通过“傍名牌”或仿冒别人的成熟技术来尽快得到市场的高回报。

  上海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谓是“傍名牌”“搭便车”的“典范”。

  上海申办 2010 年世界博览会成功后,有关“世博”的系列品牌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看到了其中的无限商机,故意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通过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载体进行促销宣传。该公司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

  一个房产促销行为竟然傍上了“世博会”这样一个国际上公认的经济界“奥林匹克”盛会,让不知情的人误以为该楼盘与世博会有某种联系,给该房地产公司带来的商业价值不言而喻。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义不容辞地站了出来展开了维权行动,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世博局诉称:该局依法拥有“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全称及多种简称的专有名称权、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中英法 3 种文本的著作权,以及申博徽标等特殊标志权利。经过世博会组织者的广泛使用和宣传,上述名称、主题词、特殊标志等都已经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亲和力。弘辉公司故意混淆,侵权特征十分明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组成了由吕国强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弘辉公司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二者的图形与文字排列基本相同,使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对二者产生混淆,或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联想。结合世博会特殊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合议庭认定二者相近似,弘辉公司侵权成立。世博局依法享有上海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英法 3 种文本的著作权,未经该局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上述文字作品,更不能作商业性使用。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40 万元。宣判后,合议庭还对弘辉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民事制裁。

新类型案件增多 判决需要平衡技巧

  生活中某些熟视无睹的现象,其实暗藏着侵权的隐患。最让人感触良多的是前阵子 KTV 歌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 MTV 被控侵权案。它告诉人们, KTV 歌厅 播放 MTV 已经难以享受“免费午餐”了,播放歌曲,一不小心,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1999 年,正东公司制作了《陈慧琳 对你太在乎》 MTV 专辑,其中包括陈慧琳演唱的《光年》、《回情》、《情人说》三首 MTV 。 2003 年 3 月,正东公司发现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麒麟音乐城”以卡拉 OK 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陈慧琳演唱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 MTV 。同年 12 月,正东公司以麒麟公司侵犯其 MTV 作品的放映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麒麟公司,要求麒麟公司赔偿正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 5 万元。

  此案起诉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各地起诉 KTV 歌厅的案件时有所闻。 2004 年 4 月,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受环球、华纳等 50 余家中外唱片公司的委托,向国内 1.2 万多家卡拉 OK 厅发出律师函,要求它们交纳音乐版权费。

  由于这类案件波及面大,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很大。合议庭审慎考虑,先后两次召开“ MTV 案件研讨会”,分别邀请电影( MTV )导演和行业协会代表就 MTV 的性质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准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合议庭认为:本案陈慧琳演唱的《情人说》和《回情》两首 MTV 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这两首 MTV 系制作者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电视画面,凝聚了导演、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对该 MTV 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放映权。而《光年》 MTV 的画面是舞台剧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且正东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光年》 MTV 系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完成,该 MTV 不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正东公司对《光年》不享有放映权。

  关于赔偿数额,正东公司根据香港地区每首 MTV 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要求麒麟公司赔偿人民币 30 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收费标准仅适用香港地区,并不适用大陆地区,故对正东公司的该项主张难以支持。鉴于正东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麒麟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庭综合考虑侵权的时间、经营规模以及 MTV 作品的制作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正东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也酌情予以支持。

  2004 年 12 月 13 日 ,法庭对这一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麒麟公司停止对正东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情人说》和《回情》两首 MTV 作品放映权的侵害,赔偿正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元和正东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法庭同时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绿光公司停止对华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信鸽》、《只要我的爱》、《当我知道你们相爱》三首 MTV 作品放映权的侵害,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 元和华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

  著作权法修改后,此类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北京一中院、二中院的判例均判决 KTV 经营者败诉并赔偿唱片公司(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值得关注的是此类判决对我国整个 KTV 行业的影响十分巨大。毫无疑问, KTV 歌厅营利性播放 MTV 应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渠道、使用费标准等操作机制尚未完善。此外,从北京、上海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分析,唱片公司也在投石问路,试图了解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考虑到 KTV 歌厅的规模、收费和营业性播放的情况都有差异,法院的判决技巧十分重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留下“硬伤”而让人遗憾。因此,各地、各级法院加强沟通,统一赔偿标准、平衡赔偿数额显得至关重要。

  二中院还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风险低、成本低的特点,在案件审理中,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对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将权利人的利益还原到没有被侵权时的状态,从而达到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在原告上海化工研究院诉被告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涉及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法庭按照审计查明的昆山公司的销售总额与原告的利润率计算得出被告昆山公司的侵权所得,同时,按照汇鸿公司的出口总额与出口代理费率计算得出被告汇鸿公司的侵权所得,并考虑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确定原告的损失为 230 万元,并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30 万元的一审判决。这是迄今为止二中院审结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涉外案件维权一视同仁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在我国相继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后,愈来愈多的外国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故在诉讼程序、举证要求、法律适用方面又向司法审判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发达国家在传统产业“收复失地”、在高新技术领域打压中国企业的一个主要的非贸易手段。

  资深中美贸易专家、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世俭指出,美国自 2004 年开始指责中国企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全面侵犯”——从版权到商标,从光盘到伟哥,从高尔夫球杆到机电产品,试图转嫁美国企业的贸易损失。一句话,知识产权关系到发达国家的核心利益,如果在这方面发生了纠纷,它们很有可能夸大事实和你动真格。在此背景下,我们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都有可能成为别人发难的理由,因此把握案件审理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二中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审理中坚持了许多好的做法,如诉前禁令措施的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使用、先予执行措施的完善、民事制裁决定的作出、司法建议的适时提出等等,得到了涉外诉讼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据统计,从 2001 年到 2005 年,二中院共审理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等 38 件,有力地保护了涉外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美国科勒公司指控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其“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将两家公司告上上海二中院, 2004 年 11 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准许申请的裁定,并派员赶赴浙江温州执行。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德富公司销售系争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海欣公司是否实施了批量制造、销售系争产品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 25 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及时评议,认为:原告科勒公司依法享有“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海欣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批量制造、销售了侵犯原告“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5 年 4 月 22 日 ,由二中院院长沈志先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海欣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 万元;被告德富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对于该案的顺利了结,美国科勒公司表示满意。

  2004 年年初,美国星源公司在上海的维权举动同样在上海法院得到了支持。

  星源公司在随后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对上海法院判决其在状告上海星巴克公司侵权案中胜诉表示高兴,称这表明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尽管上海法院对上海星巴克公司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不大,但中国法院所作出的保护美商标权的判决,意义是积极的,特别是在美方要求中方将行政处罚改为司法审判以提高处罚力度的情况下,这种判例就更有意义。业界称,这是中国 2001 年制定保护外国商标法律以来的第一宗实际判决。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仅是解决私权意义上的纠纷,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直接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关系到我国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不仅要立足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同时要有大局意识,要依法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因一方系国外当事人而缩小或扩大保护范围。这种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也是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的一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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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4-24 A05版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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