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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之惑
□本报记者 袁婷
发布日期:2006-12-25   查看次数:3286 【字号 】【打印】【关闭

    邱兴华案的争论,无疑是2006年年末最热门的法制事件之一。这场争论由精神病学界延展到法学界,日前五位著名法学家联名上书司法部,要求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随着邱兴华案二审最后审期日益临近,他是否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无论结果怎样,都戳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痛处。

两组不同的争论

    “邱兴华有精神病,同时他也有罪。”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何恬一口气说完这句话,生怕别人只记住了她的前半句。

    何恬在看邱兴华一审的电视转播时意识到他有精神病。“看到电视里他的表情,以及他坚信妻子通奸,我当时就和家里人说,邱兴华是典型的‘嫉妒妄想’,是一种情感倒错,属于精神病。”何恬说。她的话刚一出口,她的母亲就反驳道:“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不就有免死牌了吗,那怎么行?”何恬无奈地说:“这就是公众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误解,也是这个案子争论的中心。”

    同样看到邱兴华一审画面的还有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刘锡伟教授。一审后不久,刘锡伟率先在媒体上披露自己的观点,认为邱兴华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被判死刑。这个观点直指庭审前一天,中国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发表的观点:“邱兴华属于变态人格,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刘锡伟教授肯定地说:“我坚持我的意见,邱兴华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院如果审判和处决一个精神病人,那很荒唐,也是耻辱。”

    刘锡伟批驳李玫谨的依据有两条:第一条是李玫谨是犯罪心理学家,不具备鉴定精神疾病的专业技能;第二是李玫谨当天没有进行病理学鉴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鉴定。就在这组争论孰是孰非尚不分明之时,又一组更为热闹的争论突破精神病学界延展开来。

    12月11日,贺卫方、何兵等五名来自北京高校的知名法学家联名上书司法部,要求在邱兴华二审宣判前为他做司法鉴定。争议迅速从“有没有精神病”的学术问题,转化到“该不该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上来。

    通过联名信,五名专家发出严肃的呼吁:“司法部门不鉴定就是渎职”、“事关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说:“一个人有精神病,在精神病发作期杀了人,但是最后被枪毙,这是多大的事!这是特别严重的问题,它的意义就在这儿。”

    “在五位法学家联名上书之前,我没机会和他们沟通。现在他们发出这样的声音,我们应该说是不谋而合。”刘锡伟对本报记者说。但他没有注意到,他所指的“不谋而合”其实针对两组不同的争论,一组是病与非病,一组是鉴定与不做鉴定。

一道逻辑题

    法学家联名上书事件后,国内精神病学领域的权威专家和法学专家都感到了压力。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权威专家杨德森教授谨慎地对记者说:“与一般杀人犯有明显动机不同,邱兴华杀了‘与他有仇’的道长以后,又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了与他无关的香客,这说明他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根据报道,邱兴华曾出现过幻觉和妄想,他很可能具有精神问题,是否有精神病需要进一步做出鉴定。”杨德森教授的观点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认同精神病一说。

    此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感受到压力。何恬说:“为什么精神病学家和法学家都感到压力,这是因为这个案子面临着两种可能性,要么是鉴定成有精神病而无罪,要么是没有精神病而死罪。所以,有鉴定启动权的法院也难受,有鉴定结论权的精神病学家也难受。”

    这由此演化成一道逻辑推理题。如果司法机关不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那么公众的质疑聚焦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精神病学家得以免于责难。如果司法机关启动了鉴定程序,无论精神病学家做出哪种鉴定结论,公众都会质疑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而司法机关得以免于责难。换句话说,邱兴华这个案子,司法程序和精神病鉴定必有一个受到质疑,这正好吻合了最初的两组争论。

鉴定中的角色错位

    何恬仔细收集着邱兴华案的种种论调。作为教育部科研课题的承担者,她必须关注这个争论,但作为一个同时有着医学和法学背景的精神病司法学专家,她又为争论着急。

    “邱兴华案的核心,甚至当前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的核心,在于鉴定中的角色错位。一个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罪,不是由法官,而是由精神病学家来裁定的,这才是关键问题,是所有矛盾的结,但现在没有这种声音!”何恬说。

    不仅仅是邱兴华,任何一个被怀疑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面临三个疑问:有没有精神病;有没有权利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该不该被判刑。何恬说:“仔细想想这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应该由精神病学专家来回答,可以理解为精神病学家负责的事情。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第三个问题是法官的审理权能,应该是法官负责的事情。本来三件事各归各管,但就是因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特殊性,将三个事情混成一团,造成现在必有一方受到质疑的局面。”

    所谓精神病人犯罪的特殊性,就是国际司法界普遍承认的,精神病人在某种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豁免权。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公众对法律的误解!”何恬说到这里声音有点激动。“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医学条件上确认有精神病,一个是法学条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这两个同时满足时,这个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适用豁免条款。换句话说,精神病人即使在发病期内,他有辨认行为的能力,或者有控制能力,他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一点上,法学家并没有异议。由于刑事责任能力与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紧密相关,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来鉴定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何恬认为:“鉴定有没有精神病,这属于精神病学家的权能;鉴定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法官的权能;但现在这两项都委托给精神病学家。也就是说,精神病学家承担了他们权能以外的委托事项,代替法官成了定罪的判定主体。”

    刘锡伟教授给记者讲了他在广西时的一次鉴定结论,印证了何恬所说的两项委托。刘锡伟说:“李麦(化名)杀人案的鉴定结论是这样写的,第一确认他患有精神分裂症,第二他实施犯罪时处于发病期,第三他在发病期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认定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从法理上讲,精神病学家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定,这个判定应该由司法机关做出。但我国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确实有由精神病学家来鉴定当事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医生做出了医学上的鉴定,也做出了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对于这个结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采信率高达90%,国外的数字远远没有这么高,这很不正常。”何恬说。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人装精神病逃避司法制裁,因为精神病科医生来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人反复进行精神病鉴定,因为不同的鉴定结论决定截然不同的命运。这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法院慎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精神病学家借走原属司法的认定权,司法机关的权能只有缩窄为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这就是邱兴华案子的模本。”何恬分析。

中国的“麦克纳顿”?

    司法机关的压力表现在,决定是否因邱兴华辩护人的申请而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程序,还是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才启动,这是法学家争论的问题。以前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赋予司法机关决定权,现在的趋势是向当事人主义倾斜,就是司法鉴定权的放开。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松动,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中一个重点问题。”樊崇义教授对记者说。

    “让司法机关头痛的问题,不是实现邱兴华的诉讼权利,而是鉴定启动后的不可控。”何恬说,“这种不可控在国外有先例,比如最近媒体引用较多的美国‘辛克利案’和英国‘麦克纳顿案’。有人发问,邱兴华会不会成为中国的‘麦克纳顿’,但他们或许误解了‘麦克纳顿条例’的真正涵义。”

    1843年,英国人麦克纳顿相信上帝让他杀死英国首相,他在实施时错手杀死了首相的秘书。他因妄想被诊断为精神失常,被判无罪。陪审团的裁决激起了包括英国女王在内的公众的极大愤怒,于是一份强调对犯罪行为性质无法认知方无罪的准则就此出台,以限制用精神失常当借口。这就是麦纳顿条例。

    此后精神病学研究者注意到,精神病罪犯可能知道其行为违法或不道德,但是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是辛克利案的意义。辛克利因对朱迪·福斯特痴迷,而妄图刺杀美国总统引起她的注意,陪审团最终认定辛克利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无罪。

    “辛克利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无法控制行为而获释,国内很多媒体用这个案例来引证邱兴华案,但有一点被忽视了。辛克利案之后,美国许多地区的法庭都改变了对精神失常作为辩护理由的标准。美国有三个州取消了精神病的辩护理由,有八个州取消了将失去控制能力作为辩护理由,还有一些地区加重了控制能力的取证责任。总的趋势是,法官更注重犯意标准,注重案情分析,精神失常更难作为无罪的理由。”何恬说。

    “麦克纳顿案之后,英国司法界这样认定妄想病人是否犯罪:假设妄想真实,该嫌疑人是否有权利实施犯罪行为。邱兴华具有妄想症状,那么假设他的怀疑真实,他是否有权杀死道长?如果即使妄想真实,他也没有权利实施犯罪的话,他就不能因此而免责。”何恬解释道。

    “如果说邱兴华可能成为中国的‘麦克纳顿’,他的意义也不在于他失去控制行为的能力而被免责,他的意义应该是,司法对于精神病免责理由更为严苛,更强调法官对于案情的个别考量,更强调保护公众安全。”何恬对记者说。

    “还有一点,辛克利被判无罪之后并没有获得自由,他被送到了华盛顿的一家精神病院,25年后才得以出院。美国少有伪装精神病而逃避司法制裁现象,因为政府对于精神病的隔离管理甚至比监狱还严格,但在我国,精神病人无罪就等于自由。”何恬说。刘锡伟教授鉴定过的一个病人杀人后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后来在原籍和普通人一起生活,没有任何隔离和防护措施。

    “一旦邱兴华被鉴定为有精神病,被判定无罪释放,公众不能接受,究竟是因同态复仇的心理,还是因为恐惧心理?邱兴华的案子之所以这么复杂,是三层矛盾拴在一起了。他有没有精神病,需要精神病学家根据科学客观判断;他有没有权利做鉴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核准;他是不是有罪,不应由精神病学家来认定,而应是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后来裁决。” 在教育部“司法精神病学与法学交叉课题”的研究中,何恬打算将这个写进去。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25 A05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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