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执法民警的犯罪现象屡有发生,而非暴力侵害执法民警的违法行为,如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民警以及举报失实等更是层出不穷。在对执法民警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日益担忧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意识到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执法民警所代表的政府形象正在严重受损。而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馅的重要根源。
其实,我国现行刑法简单而笼统的规定为完善袭警犯罪刑事立法提供了足够的可伸缩空间,而且在立法体制上也同样不存在障碍。所以,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方案可以有两种:
方案一:在妨害公务罪中增设一些袭警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将犯罪类型加以区分:将犯罪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暴力行为;二是非暴力行为。从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可分为未致伤、轻伤(轻微伤、轻伤、重伤)、致死和故意杀人四种;从暴力行为的情节来看,可分为个人普通暴力和个人武装暴力,集体普通暴力和集体武装暴力;非暴力行为可以包括威胁、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可以分为未达到非法目的、达到非法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三种。
(二)根据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的行为表现、情节以及危害结果而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三)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的警察、警察家属及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的犯罪规定。
方案二:不妨考虑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
单独设立袭警罪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也就说,一旦单独设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有无其存在的必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不同,将妨害公务罪分解为类似于“袭警罪”的各项罪名,同时根据情节和行为后果的区别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样做,既可凸现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亦不会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遭到忽视。
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方面的完善也将势在必行,其中,设定公民如实作证的强制性义务将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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