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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福建省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766.75万元被判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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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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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因为荆福生是副省级干部,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负责荆福生受贿案一审。
温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被告人荆福生在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中共宁德地(市)委书记、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外,其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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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A12版 一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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