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诉讼文书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笔录式和表格式四种,而包括传票、送达回证、拘留证、逮捕证等在内的填空式诉讼文书则是使用率最高的诉讼文书。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法院在管理和使用填空式诉讼文书时随意性较大,往往造成文书的滥用、错用、遗失,甚至被不当利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混乱。有的法院对填空式诉讼文书的管理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本院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随时领取,甚至有的法院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也可以领取,有的法院在领取时根本不登记、不编号。
二是“一票多用”。填空式诉讼文书中的传票是用来传唤当事人的,而有的办案人员不管是通知代理人出庭,还是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都使用传票;有的尚未立案,传票便已发出;有的执行人员则用传票来代替执行通知书,而且只要被执行人不到庭履行义务,便一次又一次使用传票传唤。
三是填写不全。填空式诉讼文书,顾名思义,其“空”是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填写的,但调研中发现,有的文书不填写相应的案号案由,有的简略填写当事人单位名称,有的仅填写审判员的“姓”,甚至连“姓”都不填写。
四是多头签发。目前在填空式诉讼文书的签发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人人都可以签发,有的是分管副院长签发,有的由庭长签发,而有的则是由审判员签发,更有甚者,有的是由法院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签发。
五是邮寄过多。虽然邮寄送达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之一,但实际使用效果并不理想,送达成功率低,二次送达比较多,有的退信上注明“拒收”,审判人员就据此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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