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6日,美国波士顿联邦法官南希?格特纳裁定,在1965年的一起凶杀案中,被判谋杀、无辜入狱30多年的4个男子将获得1.017亿美元的政府赔偿金。格特纳法官说:“政府的渎职行为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唯一原因”,政府提出FBI(美国联邦调查局)不应为这起州级案件承担责任的辩解是“荒谬”、“荒唐的”。她还当着法庭里的许多人说:“失去的自由不是可有可无的。”如果赔偿得到最终执行,这将是美国历史上最高金额的冤案赔偿。
1965年,美国人约瑟夫?巴尔博扎“揭发”另外四个美国人谋杀另一名男子,被“揭发”的4人后来均被判决入狱。FBI在2001年的一份备忘录最终证明了4人清白。备忘录上记载,巴尔博扎之所以诬陷他们,是为了保护FBI安插在黑手党内部的卧底文森特?弗莱明。FBI故意隐瞒了事实。
备忘录被公开后,已经坐了33年牢的两名无辜者被宣布无罪释放,但另外两人早已死在狱中。受害者及其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FBI隐瞒事实并要求政府赔偿。
对此案,笔者有如下思考:一、任何国家,不管是专制独裁国家或民主自由国家,都不能保证不出错案冤案。而衡量司法公正好坏的标准有三:一是有没有把冤假错案的数量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制约机制;二是有没有畅通无阻,让受害者能够伸冤的救济机制;三是有没有让受害者事后获得高额补偿或赔偿的机制。
二、联邦法官之所以能如此坚定而牛气地对联邦调查局的渎职行为进行惩罚,是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所属的下级法院,联邦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无行为不当的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薪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这就是说,法官并非由一个人任命,而是由集体任命,法官如无错误,可以终身任职,任何人无权随意调动或罢免他们,也不能以降低其工资来报复和惩罚他们。这是从源头上堵死了干涉和破坏司法独立的企图。
三、判决表达了美国司法机关把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价值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伤及无辜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付出巨大代价,哪怕这种付出要由公众自己来承担也未尝不可。美国公众并未指责格特纳作出这一判决就证明了这一点。
这个案例一方面暴露了美国司法领域的缺陷和不公,是一桩大丑事;另一方面它得到了最终妥善处理,又体现了美国司法独立所体现的司法公正,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正义之失,仍然可作为经典案例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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