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法律的解释不需要遵循立法的原意,而应当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进行解释。理由是“法律根本就没有原意。即使有原意也找不到。即使能找到,等你找到了它也不是立法的原意了”。我以为这样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法律是书面语言,怎么能没有一个基本的意思呢?如果说法律没有基本意思,那立法工作不就成了一种莫名其妙的活动了?
“法律即使有原意也找不到”,我以为这也是不可能的。立法者通过文字立法,公民通过文字懂法。只要懂得文字的基本含义,就必然能理解法律的基本含义,就必然能找到法律的原意。不但现今的立法原意能够找到,即使远古的立法原意今天也仍然能够找到。比如,上古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第195条规定“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至今我们仍然能够理解它的意思是儿子不能殴打父亲,否则就要将儿子的指头斩断。其目的显然是要树立父亲的尊严和权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时间虽然过去了数千年,但其原意并未改变,而且仍能找到。
“法律的原意即使能够找到,等你找到了它也不是立法的原意了。”这样的说法不符合逻辑。法律是用文字表达的,文字的固有含义没有改变,法律的原意怎么会改变呢?如果说,随着历史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原来的立法原意不符合新的社会现实了,那倒是可能的。但说不是立法原意了,则不可能。事实上,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你找到找不到,不管你理解不理解,它都不会改变。因而,不可能原有的立法原意过些时候就找不到了,更不可能找到了却不是立法原意了。
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那种主张“法律没有原意,或者立法原意找到了也不是立法原意了”的观点,目的并不在于否认立法原意,而是在于为“客观解释说”寻找借口。客观解释说认为,对法律的解释,不能囿于立法的原意,而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解释法律。然而,这样的见解是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试想,把法律的原意丢在一边,或者不承认法律原意,然后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实际上是根据自己的见解)去解释法律,那么,对法律的解释与立法者的意志就完全脱钩了,法律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况且,按照客观解释说的见解,每个法官都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样一来,对同一个法条就会做出多种不同的解释,这不但会使罪刑法定荡然无存,而且会使法律秩序出现大乱。
因此,在我看来,法律不可能没有原意,法律的原意也不可能找不到。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的原意。如果说由于时代的变迁,原来的立法原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实了,那应该是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新法的问题,而不是让解释者越俎代庖,给法律赋予一个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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